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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要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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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虽然名称上与国际法很像,但实际上是两部不同的法典。国际私法同样也有着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条文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要考点汇总。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注意,只能麻烦他国“使馆”,可以麻烦我国“使馆+领馆”)*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用中国法。

  自然人、法人行为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法;在经常居所地法无行为能力,行为地有行为能力时,适用行为地法;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因有特殊规定除外。*法人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国籍);主营地与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用主营地(类似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民通意见182,多国籍的,以住所或者最密切联系地国法为本国法。*民通意见183,有多处住处的,以与争议关系最密切联系住所为住所。

  时效、代理、信托*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代理:意思自治优先>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信托:意思自治>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船舶、民用航空器*物权:船旗国(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国);特例: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合同:适用一般规则:公约>意思自治>最密切地>国际惯例。*侵权:共同船旗国>法院地法(A、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B、海事赔偿责任限制;C、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共同海损理赔计算:理算地法律。

  家庭关系*结婚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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