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狮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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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天狮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天狮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天狮学院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4.学校代码:10859

  5.学校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东校区)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翠亨路(新城段)128号增3号(西校区)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天狮学院是由天狮集团投资兴办,于2008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院前身为1999年7月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天狮职业技术学院,是天津市唯一一所民办本科高校,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天狮学院立足于天津,服务于京津冀,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主。2015年天狮集团拟投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在天津天狮学院基础上异地扩建天津天狮学院新校区(以下简称西校区)。西校区位于天津武清开发区内,占地3.2平方千米,整体建筑规模210万平方米。目前西校区一期67万平米建筑主体已封顶,其中近16万平米建筑将于2017年7月投入使用,2017级本科学生将入住西校区学习生活。学院目前在校生5900余人。学院教学设施先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学院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近年来,学院生源质量逐年提高,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天狮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天津天狮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专业共计27个,其中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护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英语、汉语国际教育、动画、药学9个专业按照专业招生,其他18个专业按照专业大类招生。具体分类如下:财务管理、国际商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按照“工商管理类”招生;保险学、金融学专业按照“金融学类”招生;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按照“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招生;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专业按照“电子信息类”招生;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学专业按照“医学技术类”招生;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按照“音乐与舞蹈类”招生;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照“设计学类”招生。考生在填报我校专业志愿时,填写相应的专业(专业大类)即可。

  第七条 天津天狮学院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分省分专业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该预留计划。高职专业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高职生学费:普通类专业8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9500元/生·年;本科生学费: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英语、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电子信息类16000元/生•年,劳动与社会保障、汉语国际教育、工商管理类、金融学类15000元/生•年,护理学、药学、医学技术类18000元/生•年,动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类专业21000元/生•年。住宿标准800-1500元/生·年。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委员会公布的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时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志愿录取时依据属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文科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护理学、药学、医学技术类专业原则上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科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

  对江苏的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校的情况,对江苏省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同等情况下,专业考试成绩优秀考生优先录取。如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凡被天津天狮学院录取的学生,学院将录取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出。

  第十八条 学院系民办高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本科层次学生到西校区报到入学,高职层次学生到东校区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经初步审查通过即可获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前两年实施通识教育,不分专业,后两年实施专业教育,第四学期末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生有条件地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科大类和专业分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天狮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天狮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高职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天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天狮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度天津天狮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天狮学院有关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天狮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报考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ianshi.edu.cn

  联系电话:022—82113117;022—82136122

  招生办公室E-mail:tianshizhaoban@126.com

  学院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东校区)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翠亨路(新城段)128号增3号(西校区)

  邮编: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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