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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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5。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师范大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杭州校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耕文路1108号。

  第十条 学校简介:浙江师范大学创建于1956年,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15年入选浙江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高校。目前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综合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综合实力进入全国高校百强行列。

  学校现有18个学院71个本科专业,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5000余人,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5300余人,留学生2800余人。现有教职工2830余人,具有正高职称教师340余人,副高职称教师63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81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共享中国科学院院士5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9-82282319。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九条 学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类):

  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初阳学院试验班1、试验班2、试验班3专业要求不低于120分,外国语言文学类、法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不低于60分,新闻传播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专业(与澳大利亚伊迪斯·科文大学合作,部分课程英文授课)要求不低于100分,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专业(与英国伍斯特大学合作,部分课程英文授课)要求不低于90分。

  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江苏省要求选测科目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4C1合格及以上。

  浙江省的专业(类)进档考生如存在高考总分和位次号相同,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省外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类)之间不设级差;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总分名次高、语数外总分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其中江苏省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类);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须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

  1.对于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投档线的进档考生(浙江省、上海市除外),某单科成绩特别优秀且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以下专业(类)者,可优先录取:外语单科成绩≥140分者,可优先录取在外国语言文学类、法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语文单科成绩≥125分者,可优先录取在汉语言文学专业;数学单科成绩≥140分者,可优先录取在数学类、金融学专业。(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对于高中阶段在以下竞赛中获得相应奖项且在文理科第一批次投档之前将相关证书原件递交我校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进档考生(浙江省、上海市除外),报考我校相关专业(类)可优先录取: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省赛区一、二、三等奖及以上。

  (2)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总决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国家级)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国创新英语大赛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2.设立新生奖学金:

  浙江省:高考总分位次号列浙江省一段前3000名的新生,奖励大学四年期间学费且补贴每月1000元生活费;高考总分位次号列浙江省一段前4000名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高考总分位次号列浙江省一段前5000名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

  省外:高考总分名次号(限本科一批重点,下同)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1%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前5%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且补贴每月1000元生活费;高考总分名次号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1.5%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前5.5%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高考总分名次号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2%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的前6%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

  以上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后向招生办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

  3.设立新生短期交流项目,奖励优秀高分考生赴世界一流大学短期交流,资助额度为2至3万元人民币/人。获得新生奖学金的考生可优先获得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和编导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满分为750分,计分公式:综合分=考生总分(文化总分+政策加分)×50%+术科成绩×7.5×50%。

  非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外招生的部分专业入校后按相关专业类培养,一年后进入录取的专业学习,详见我校相关专业(类)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321004

  联系部门: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282245 传真:0579-82282335

  学校网址:http://www.zj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n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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