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间计算的特殊情况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
三、期间的恢复
期间的恢复,仅指当事人诉讼期间的恢复。《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了期间恢复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
2、申请的理由。法定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或者具备了其他正当的理由。
3、申请的时间。应当在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4、恢复期间的申请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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