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结婚的条件”,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具有结婚合意。
A、意思表示当事人有婚姻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a、婚姻行为能力以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婚姻意思能力为条件。
b、已成年未达法定婚龄、已达法定婚龄但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表示意思时处于精神错乱或无意识状态的,均不能为有效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c、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则与婚姻成立无关。
B、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受胁迫的结果。
a、如果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的结果,则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b、但是因受欺诈而结婚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只能通过离婚解决。
C、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婚姻行为是要式行为,即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达到法定婚龄。
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4)符合一夫一妻制。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是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离婚)的人。
(5)不存在婚姻障碍。
A、重婚;
B、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患者在治愈之后,可以获准结婚。
2、形式要件---登记
(1)登记的效力:
A、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
B、结婚是一种要式的身份行为,不能代理;《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C、婚姻成立时间: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A、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a、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b、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c、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d、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实施以后不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一律按照同居对待。
B、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则是男女双方未办结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C、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a、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b、在同居期间,一方提出离婚的,经查属于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c、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方起诉离婚的,解除同居关系。
d、审理同居案件,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过错等情形确定。
e、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f、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的,如果认定为同居,则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3、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具体包括:
a、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b、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
c、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
(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母婴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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