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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不良反应报告管理要求: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二 附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新的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3.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的界定: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A.引起死亡;
B.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C.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D.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E.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一 商业贿赂、回扣、折扣的界定
1.商业贿赂: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商业回扣: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商品折扣: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二 以行贿、受贿论处的行为
1.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