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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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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