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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因越级上告遭解除合法吗?
乔法官:
我是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负责与公司供应商联系。我们的薪酬与工作业绩直接相关,负责的供应商业务量大,绩效工资就相对多。去年年底,我联系的一家供应商因为供货的质量有些问题,被我扣了一段时间货款,结果该供应商告到主管那里。主管以我被客户投诉为由,在发放绩效工资时直接扣了我一笔奖金。我去理论,结果反收到了一封警告信。后来我才打听到那个供应商和主管关系很好。本来,对警告和扣奖金的事情,我想忍了算了,但没想到,年初的时候,主管对供应商联系人进行了大调整。我负责的都变成了一些小的供应商,这将直接影响到绩效工资。我去问原因,主管却说是工作需要。我一气之下就向公司管理层群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既对警告信、扣奖金以及调整所负责的供应商提出了异议,同时亦就主管与供应商关系不正常,存在渎职的嫌疑向公司进行了举报。但没想到,隔了一个月我又收到了两封警告信,一封理由为“工作散漫”,一封理由为“越级上告违反公司制度”,并且第二天,我直接收到了解雇通知,称根据公司在内网公示的规章制度,我因收到三次警告处分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整件事都是主管在打击报复。他们所说的事除了越级上告,没有一件属实。而关于越级上告属于违纪行为,网上是否有制度规定我也没注意。现在,我已经申请仲裁了。请问,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读者 董先生
董先生:
你现在被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合法性。其举证包括用人单位做出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做出决定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合法及进行了公示以及解雇程序是否通知了工会。一旦涉讼,仲裁员或法官将根据用人单位的举证情况做出了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判断,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你已就被解雇一事提起仲裁,故根据规定目前你需要做的就是针对单位一方的主张及所提供的依据做好反驳的准备。从你所述看,公司系以你多次违反规章制度被三次警告已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为由做出的解雇决定。在目前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对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行政处分,如不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法院一般并不处理。但本案中因对你的三次行政处分已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故对该三次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仲裁院、法院会予以审查。你提出公司对你所做的第一、二次警告并无事实依据,如属实则这两次的违纪事实就不成立,故即使你因越级上告违反规定受到警告处分亦尚未达到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你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定责任。
至于对越级上告问题该怎么看待,确实存在不同的意见。越级上告不被允许在一些外资企业中较为多见。外资企业对于管理职权行使的层级要求比较严,对于涉及员工负面评价的审查有专门的机构和特定的程序,这既是对员工的负责,也是对公司管理秩序的维护。通常情况下,员工应当遵守相应的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诉、举报等行为,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当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相应的制约,用人单位对员工申诉、上告设置相应途径和程序应以保障员工该权利能够实现为前提,对违反制度规定越级上告员工的处理亦应当把握好一个度。不知你们公司的申诉、上告程序究竟是如何规定的,所以也较难在此对你越级上告的行为做一个判断,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对他人做出负面评价的时候一定要言之有据,切忌捕风捉影,更不允许借举报为名行侵害他人名誉之事并恶意加以扩散。在民事诉讼中一旦查实存在恶意侵害他人名誉之事实,当事人是可以主张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希望你妥善处理好此次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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