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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参政权
依法享有自主和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起源于古代希腊的城国家,是城邦国家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近代的参政权观念最初见于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之中。法国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指出每—个人都可以参与会的政治活动和制定社会的行为准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参政权在联合国人权文件中得到了肯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寿,人人有权直接或以自由选举之代表参力哄本国政府。人人有以平等机会参加其本国公务之权。人民意志应为政府权力之基础;人民意志应以定期且真实之选举表现之,其选举权必须普遍而平等,并当以无记名投票或相之自由投票程序为之。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凡属公民,不分第2条所列之任何区别,不受无理限制,均应有权利及机会:
(1)直接或经自由选之代表参与政事。
(2)在真正、定期之举中投票及被选。选举权必须普遍而平等,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证选民意志之自由表现。
(3)以—般平等之条件,服本国之公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广泛规定了参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工作的主要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通过各种途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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