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盗挖砂石涉嫌非法采矿,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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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盗挖砂石涉嫌非法采矿,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获轻判

  法律明令禁止个人私自采挖砂石,然而受利益驱使,福建省长汀县的邓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偷采河道中的砂石。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自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非法采砂入刑案件。

  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邓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一辆挖掘机及两辆铲车,擅自到长汀县濯田镇连湖村吉安桥上游沙干坝河段采砂。经鉴定,现场堆放点砂石总体积为8272.1立方米,非法采砂价值18.19万元。今年4月11日,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某主动预交罚金5万元。同时,承诺在沙干坝河段会协助义务当好村级保洁员,履行河道卫生巡查、清理、违法行为的制止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邓某系自首,主动预缴了罚金,并自愿承诺充当村级保洁义务员,同时履行法院制定的保责制监督卡所确定的责任内容,具有悔罪表现,且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陈立烽 曾昭辉)

  【法官说法】

  砂石是河道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乱采砂石会对河道水势变化和防洪安全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砂石又是社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资源。近年来因不法分子非法乱采乱挖砂石,造成河床加深、堤岸根基出现空洞,酿成安全隐患。

  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明确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规定。其中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同时,加工砂石料也需要具备许可经营资质,否则也属非法加工。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有的矿产资源甚至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依法有序有度开采矿产资源,为国民经济提供所需的能源和矿产品原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人人有责!刑罚只是手段,更需要的是大家具备环保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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