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女工休产假,工资待遇可以降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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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女工休产假,工资待遇可以降低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厨房机械设备公司的女工,我的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每月能拿到5500元。半年前,我生孩子休了产假。休产假期间,每月只拿4000元工资,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姐妹休产假时,人家的工资与产假前基本持平。经多方打听得知,原来公司没有按我的实际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4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

  请问,我有权要求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吗?

  读者

  读者同志:

  你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据此,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本案中,由于公司是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4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你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4000元的生育津贴。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就确立了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即生育津贴应当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因此,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你每月得到的生育津贴是4000元,低于生育前的每月5500元,其差额部分应当由该公司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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