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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北京市检察机关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类别及人数
本次拟招聘岗位分为聘用制书记员和警务辅助人员两类,聘用制书记员负责协助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司法警察从事检察业务活动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等工作。招聘人数共计207人,其中聘用制书记员183,警务辅助人员24人。(各招聘检察院具体人数附后)
二、报考条件
(二)具有城镇户口(各招聘检察院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以法律专业为主,同等条件下有一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四)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1983年4月30日至2000年4月30日期间出生);
(五)具备拟担任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七)本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人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能够按照时限通过政审且合格。
报考警务辅助岗位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聘用制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要求的体能条件,能够通过体能测试;
(二)身高男性170厘米以上、女性160厘米以上。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考生可以通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右侧考试录用专栏和公告公示栏查询考试公告,招聘单位、岗位、条件等详见《招聘简章》(附件)。报名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8:00至4月28日18:00。报名网址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站考试录用专栏(网址同上)。
2.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岗位要求,在报名时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报考。
3.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错误、不全、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4.网上报名后,对报考人员网上提交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可按各招聘检察院通知于2018年5月9日至5月11日到所报考单位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主要考核报考人员是否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能力素质。笔试内容涉及时事政治、法律基础、法律职业道德、检察机关职能任务等。
2.笔试时间拟定2018年5月12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3.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4.报考人员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直接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5.笔试成绩将于2018年5月18日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站考试录用专栏公布。
(三)体能测试
报考警务辅助岗位的人员笔试后按照成绩排名1:5的比例,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公务员考试法警体能标准,测试时间、地点等由各招聘检察院自行组织实施并另行通知。
(四)面试
1.笔试结束后,在报考岗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并以实际招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
2.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报考单位通知的时间范围内携带以下材料到报考单位进行资格复审,未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
(1)报名表复印件(报名系统打印);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报名人员提供加盖管理部门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经招聘单位同意也可于考察时提供);
(6)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原件(经招聘单位同意也可于考察时提供)。
以上复印件均采用A4纸型,本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面试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由各招聘检察院自行组织实施并另行通知。
4.面试结束后,根据聘任制书记员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50%;警务辅助人员笔试、体能测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30%、20%、50%,由各招聘检察院自行公布总成绩,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五)体检、考察、公示
由各招聘检察院自行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各招聘检察院综合应聘人员的考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聘用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七年(含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聘用制人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考试录用程序纳入政法专项编制或事业编制管理。
四、薪酬标准
转正定级后,结合季度和年度考核情况,年薪约10万元(含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事项
(一)在招聘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因考生自己原因未能参加下一步招聘程序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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