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2018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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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大学2018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科技大学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057

  5.学校地址:

  滨海校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9号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2018级新生安排在滨海校区就读。

  6.学校概况及办学特点

  天津科技大学是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天津市重点建设的以工为主,工、理、文、农、医、经、管、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中央部属院校—天津轻工业学院,2002年独立更名为天津科技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2008年学校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

  学校现有本、硕、博全日制在校生27000余人。学校拥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有1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工程硕士授权领域;有本科专业62个。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1957人,博士生、硕士生导师589人。学校坚持内涵发展,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了以长江学者、****、****等高水平人才,15名国家和市级教学名师,18个国家和市级特色品牌专业、14个国家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中心)、9支国家和市级教学团队,31门国家和市级精品课程为引领的本科教育教学体系。图书馆现代化水平高,拥有爱思唯尔(Elsvier)数据库和多个特色学科数据库,藏书量达到264万册。

  学校每年从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学习,培养行业后备领军人才。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学分制管理,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辅修其他专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双学士学位。对于学习优秀的学生,根据学习成绩、志愿以及学校条件,在入学一年后可以进行专业调整。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毕业时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学校拥有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成立以主管校长、主管监察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文件要求,制订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招生预留计划

  1.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艺术类专业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

  2.预留计划使用原则:(1)用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提档比例大于100%时,符合录取标准考生数超过该省份招生计划的情况;(2)用于录取进档同分考生;(3)用于考生报考踊跃,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3.预留计划使用办法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年制学费的收取标准为:文科类(不含外语类)专业44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专业5400元/生/年;设计学类专业12000元/生/年,表演、动画专业15000元/生/年;中日合作办学专业22000元/生/年;中英合作办学专业24000元/生/年;中澳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生/年。

  我校为天津市学分制改革试点高校,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经批准后,实施学分制收费。遵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津教委[2017]2号),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天津市联合培养项目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为:1000元/生/年。

  第十条 学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奖助面超过30%。设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等奖学金,学校还设有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朱颖奖学金等十余项专项奖学金,以及企事业和个人赞助的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以及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多项助学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时执行当地2018年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专业除外,其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

  1.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的考生,简称8A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一志愿投档的8A考生的前10名,优先按照第十三条安排专业。

  2.同等的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

  (1)学校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学校在退档处理时,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先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科目BB、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如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不含附加分)。

  第十八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原则:

  1.我校认可艺术类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联)考成绩,具体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报考我校的考生,需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美术类统(联)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报考资格,同时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依据我校在该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及考生高考志愿,按照综合分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的考生按照综合分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综合分计算方法:(1)若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对投档规则的综合分计算方法有特殊要求,则按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2)其他省份按美术类统(联)考成绩与文化课高考成绩3:7的比例计算综合分,在计算综合分时,美术类统(联)考成绩按满分750分折算,文化成绩按高考原始分数计算(满分750分[满分不是750分的,折合成750分])。

  4.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分与文化课高考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

  第二十条 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按照《天津科技大学2018年表演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合格且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报到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科技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和我校以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形式招生的学生,在读期间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考生可以采取信函索取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官方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官方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ust.edu.cn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E-mail:zszx@tust.edu.cn

  咨询电话:022-28113336、60600336

  监督电话:022-606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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