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2018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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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理工大学2018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部标代码:10731。

  第二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18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招生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录取时坚持“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兰州理工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调整调档比例。

  第八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专业安排,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志愿级差值确定为:0~5分。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学校其他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参照“第九条”原则进行录取。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某些专业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2B(含)以上,录取时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考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美术文、理)的考生,我校组织校考的省(市、自治区),必须参加校考且取得我校发放的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我校未组织校考的省(市、自治区),必须取得户口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美术类统考的本科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户口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前提条件下,学校按其专业志愿序列和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

  第十四条 考生的英语单科以及所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75分。对于一些不能满足要求的省市,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七条 录取时,应、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由公共课学分学费和专业课学分学费组成。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标准如下(甘发改收费[2012]1877号):工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为4000元/学年。

  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学费5500元/学年,三、四年级学费14000元/学年(甘发改收费[2012]1464号)。

  软件学院专科专业学费:9000元/学年(甘发改收费[2010]1751号)。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爱心基金委员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多种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学校西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6号。

  学校网址:http://www.lut.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lut.cn/

  电子信箱:gdzb@lut.cn

  电话:0931-2973947, 传真:0931-2755263, 邮编:730050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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