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法》考点解析

  监察法都有哪些考点呢?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法》考点解析,赶紧和小编一起来复习一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法》考点解析

  一、 监察机关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我国专门的监察机关。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二、 基本原则

  1、 依法监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三、 监察对象

  (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 监察权内容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具体包括:

  (一)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 监察措施

  监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二)讯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三)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 可能逃跑、自杀的;

  3、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四)冻结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五)搜查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六)调取、查封、扣押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七)勘验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鉴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法备考要点梳理

  下面对于监察法中的一些重要法条进行简要解读: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他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简要解读:今年成立监察委的重大意义在于整合反腐败资源和力量,所以监察机关主要职权是是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它是专责机关,而非专职机关。监察委是独立的监察机关,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同都是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而且此处考试常常容易涉及到监察委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的关系。

  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4.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5.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简要解读:1、此处是考试高频考点,监察委的工作原则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如果在考试中出现不受任何机关干涉的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监察委的职责是对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要进行相应的调查,所以通过调查认定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而且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需要制作起诉意见书,监察机关要连同案卷相关材料、有关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所以跟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应的执法部门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所以说监察机关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说法是错误的。

  2、虽然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但监察委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去行使职权。

  三、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简要解读:我们一直强调监察委负责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但具体如何来界定公职人员呢,也就是哪些人员是监察机关需要监察的对象,在第十五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其实简言之就是广义上的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务员(即国家给发放工资、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人员以及参公人员)以及管理国家财产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比如村委会主任,国企的董事长,公办学校的校长等都是管理着国家财产的人员。但注意普通的公办学校老师、国企员工并不是我们监察委监察的具体对象。

  老题新做

  例:今年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列关于监察机关及职责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的监察机关

  B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 地方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其管辖的国有企业派驻监察机构

  D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答案】B。解析:A选项正确,《监察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B选项错误,《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选项正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D选择正确,《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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