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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为犯和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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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为犯和结果犯,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多多练习,争取不要失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为犯和结果犯

  在日常的事业单位的授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面,关于行为犯和结果犯考察的情形,是一个经常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单选的重要的考点之一,但是由于这个知识点离大家的生活比较远,加上不了解法院审判案件的一些现实性的状况,所以大家会比较的难以记忆。我们先了解一下两个名词的定义: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典型的结果犯有故意杀人罪、所有的过失类的犯罪。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比如,放火罪,是最典型的行为犯,只要让目标物独立燃烧,不管过程中是天下雨浇灭了火,还是路过的救火车扑灭了火,都构成既遂。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典型的行为犯有放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综上:行为犯是行为成立时既遂,结果犯是危害结果发生时既遂。大家一定要牢记。

  练习:

  1.甲欲害其妻,某日将毒药投入到其妻要服用的中药当中,让其服下,服药后妻痛苦万分,其状惨不忍睹,甲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急救保住了性命,但由于中毒太深留下后遗症。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既是犯罪中止也是未遂

  【答案】B。解析: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最后其妻没有死亡,所以肯定不是既遂,同时其妻没有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以内的原因(不忍或者后悔),所有构成中止。

  2.张三想放火烧了李四的房子,点着之后就逃跑,但是被路过的行人打扑灭,请问张三构成的是(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既是犯罪中止也是未遂

  【答案】A。解析:放火罪,是最典型的行为犯,只要让目标物独立燃烧,不管过程中是天下雨浇灭了火,还是路过的救火车扑灭了火,都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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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动产的观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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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念交付包括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交付形式。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动产的观念交付,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动产的观念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告诉我们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而交付又包括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在学习中是特别容易混淆的一个知识点,今天我们就通过例子的形式来为大家区分观念交付。

  一、观念交付的概念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上的移转,虽然无事实上的交付,但为了交易简便,假设已经在观念上完成一系列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观念交付包括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交付形式。

  二、观念交付的种类

  (一)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事先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例如: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的所有权于8月9日转移,该交付形式为简易交付。

  (二)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的动产被第三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约定将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例如:甲将相机出租给丙,租期半年。租赁期间,乙提出购买甲的这部相机,甲同意。则相机的所有权至甲乙达成买卖合意之日起转移,同时甲将丙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代替现实交付。相机在丙的手上纹丝不动,但甲已向乙完成了交付,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

  (三)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第一个合意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第二个是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注意:占有改定是两个约定。例如:5月1日,甲将钢琴出卖给乙,双方约定:“自即日起乙取得钢琴所有权,但甲借用一个月。”甲乙于5月1日达成两个合意:第一个合意,乙于5日1日取得钢琴所有权;第二个合意,甲、乙间成立为期一个月的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甲基于买卖合同交付给乙,乙基于借用合同交付给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女性权利保护的规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婚姻法》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从最早的考查结婚的条件开始,到后来考查婚姻的效力、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到现在开始考查一些更加细小的考点,而这些细小的考点不仅仅出现在单选题中,也常常出现在判断题中,考查难度也是逐步上升。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探讨《婚姻法》中一个细小的考点——《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女性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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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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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希望大家能仔细查看,搞清楚它们的区别!祝你备考顺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赔偿作为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作为法律知识的考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我们总是容易和国家补偿混淆,为此今天我们重点对二者的区别进行分析,希望小伙伴在学习过程中加以区分。

  一、概念

  1.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

  2.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可知,二者在概念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国家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关键区别在与行使职权的违法与合法,国家赔偿强调的是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受损,而国家补偿强调的是合法职权造成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受损。

  二、其他重点区别

  1.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商法与经济法》练习题

  如果要问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哪丢分最多,大部分的学生会答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枯燥,记忆性的地方比较多,同时我们报考事业单位的考生中很多对于商法与经济法不了解,也导致考生在考试中在商法与经济法部分丢分的很多,为了让大家能够掌握我们的商法与经济法,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以下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商法与经济法的几道练习题目以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1.关于税款征收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纳税人以及代缴代扣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免、免税。

  B.某公司对于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不满,而拖延缴纳税款,税务局得知后责令其在10月15日前缴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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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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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较为灵活且多变,既可能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死刑的适用及情形区分。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手段,因此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适用条件才能发挥作用。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除此之外,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我国刑法同样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三种条件的时间节点。犯罪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审判时是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引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时。其中额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认定,由于怀孕状态多变且复杂,因此1、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2、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死刑适用条件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同时在事业单位考试时不同选项中及容易混淆死刑适用条件中的时间节点判断,因此同学们应该额外注意这三类情况。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进行考察,从体系上来讲,我国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是一些基础理论,分论则是具体罪名。考察方式较为灵活,总体难度偏大。今天重点讲一下分论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三个相似罪名的区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理解知识点,在考试中能准确判断。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对这三个罪是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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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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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大家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认真备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科技日益变化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根据目前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的方向越来越接近实际生活,所以关于交通事故的考题也越来越多。今天来探讨下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考点,让大家在以后考试或生活中得以应用。

  一、交通肇事罪的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法条的解读

  1. 通过本法条可以看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发生交通肇事后引起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定为此罪。若行为人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2. 本罪成立的条件范围指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道路”如广场 公共停车场。在公共交通道路范围外的事故,只能以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罪进行定罪论处。

  3.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允许管理范围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例如:利用三轮车运输货物,在道路(正常通行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定为交通肇事罪。

  4. 盗窃得来的机动车(包括盗窃过程中和盗窃得手后)违反交通允许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有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的。例如:没有驾照的人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有有驾照的人正常在高速公路上行使,被害人突然从路边冲出导致交通事故,行为人就不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6.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车承包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7. “因逃逸致人死亡”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在逃逸前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8. 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责应实行数罪并罚。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之减刑规定

  刑法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是事业单位法律部分考查频率较高的学科,除了关于犯罪理论外,关于刑罚执行中的问题,也是考试中会出现的知识点。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现在刑法中中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希望各位考生有所收获。

  一、哪些人可以减刑,哪些人应当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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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累犯有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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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主要讲的是关于累犯的相关考点,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累犯有关考点,一起来回顾一下知识点吧!祝你备考顺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累犯有关考点

  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精准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准确作出选择。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精准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累犯的相关考点。这一块需要重点去区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同时掌握成立累犯的法律效果,在案例中能够对构不构成累犯,或者是构成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作出判断。

  累犯是指因为犯罪受过一定的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犯罪的罪犯,成立累犯之后要对其进行从重处罚。累犯,简而言之也就是屡教不改者,对于其接受处罚之后的再犯罪行为要进行从重处罚。接下来从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个角度来掌握成立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一、一般累犯

  (一)实质要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不能是过失犯罪,否则不能够成立累犯。 比如张三2010年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三能否成立一般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张三前罪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能成立累犯,所以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些都不能成立累犯,不满足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的条件要求。

  (二)刑度条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刑罚中的五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如果有一个罪被判处管制和拘役,那么则不能成立累犯。比如李四2015年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四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不可以,原因在于前一个罪被判处拘役,在有期徒刑以下,不能满足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时间条件

  一般累犯的时间要求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比如王五2005年因为诈骗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8年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那么王五能不能成立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虽然刑度条件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实质要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也都符合,但是时间要件不符合,王五前罪执行完毕的时间是2007年,后罪发生的时间是2018年,间隔11年,远远超过5年的法定时间要求,所以王五不能成立累犯。

  (四)年龄条件

  累犯的要求必须是前后罪都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能成立累犯。比如2009年17岁的张三因为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因为诈骗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虽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间隔时间也在五年之内,但是由于犯前罪的时候张三才17岁,还是未成年人,所以依然不能成立累犯。

  二、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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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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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的效力,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备考中一方面要对基本的知识点有所记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做题的方式来举一反三。今天小编要给考生讲解的是法的效力。

  一、知识点

  (一)概念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对哪些人可以使用。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其是在国内还是国外。

  (2)属地主义:只要在该国管辖区域内,不论其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约束。

  (3)保护主义:只要侵害了本国利益,不论其国籍或者所在地域,都要受到该国的法律追究。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利益。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我国采用的方式。

  2.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方有效,对哪些地方适用。一般来说,法的空间效力包括一国的领水、领空、领陆。也可以适用于本国的驻外使领馆、本国在外的船舶和飞机。但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除外。

  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什么时候生效,什么时候失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时间以及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的终止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明示的废止、默示的废止。

  (3)法的溯及力: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新法和旧法规定一致时,用旧法。新法规定处罚重,旧法规定处罚轻,用旧法。新法规定的处罚比旧法轻,用新法。

  二、练习题

  1.(单选)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而言,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A.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

  B.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C.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D.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2.我国对于法的溯及力所采取的原则是()

  A从轻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轻兼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参考答案

  1.【答案】C。解析:我国对于法对人的效力采取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2.【答案】D。解析:我国对于法的溯及力所采取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

  祝大家备考成功!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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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法》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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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都有哪些考点呢?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法》考点解析,赶紧和小编一起来复习一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法》考点解析

  一、 监察机关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我国专门的监察机关。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二、 基本原则

  1、 依法监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三、 监察对象

  (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 监察权内容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具体包括:

  (一)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 监察措施

  监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二)讯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三)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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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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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犯罪知识点较为广泛分布在题干和选项中,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点

  关于未成年的犯罪问题,一般在生活中时有讨论,但是在考试里面,单独出题倒是少见。不过在很多真题里面,未成年人的犯罪知识点虽然不是独立成题,但是也会较为广泛分布在题干和选项中。因此为了扩充一下自己的知识库,我们有必要专章来给大家归纳一下:

  一、犯罪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1.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顺口溜:故杀强抢,贩放爆投。也有另说:烧杀淫掠,伤投爆毒。),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犯上述“八大罪状”之外的罪行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 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量刑处罚

  1.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三、讯问要求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四、附条件不起诉

  1.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3.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4.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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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题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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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题预测,赶紧拿起笔一起来做一做题目吧!祝你备考顺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题预测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意味着在今后的事业单位、公安招警等考试中该部分都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为此,我为大家提炼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十大核心考点,并辅以预测题目,帮助大家掌握该知识点。

  预测1、坦白从宽制度:(单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A.应当 B.可以 C.协商 D.必须

  本题答案选B。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题考察了坦白从宽制度的法制化,注意把握几个点:一是自愿;二是如实;三是自己的罪行;四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五是愿意接受处罚;六是可以,不是应当哟。

  预测2、检察院立案侦查范围:(单选)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立案侦查。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监察机关

  本题答案为B。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题考察内容是本次刑诉修正案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衔接分工问题,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预测3、辩护人相对禁止情形:(多选)下列选项中哪些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

  A.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C.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本题答案是ABC。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其实相当于增加了一种辩护人相对禁止的情形,注意是相对禁止而非绝对禁止,故D选项错误。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ABC三个选项都属于绝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故本题应选ABC。

  预测4、值班律师制度:(多选)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哪些主体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A.法院 B.检察院 C.侦查机关 D.看守所

  本题答案为ABD。新刑事诉讼法増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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