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措施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措施,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记住这些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措施

  (1)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立即制止现场伤害行为,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

  (2)对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将伤员直接送往就近医院急救;对骨折、胸脑部受伤等不适宜由非医护专业人员处理的伤情,必须通知 120 急 救中心前来处理。

  (3)对被送往医院医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并实施看管。

  (4)对被送往医院医治并提出保护请求的重要证人,应当派员随同前往。

  (5)在救助过程中,在不影响救治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取证,抓紧时机对受伤人员进行询问并做 好笔录,因伤重不能签名的受伤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现场见证人签字。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如何利用当代“枫桥经验”解决群众问题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

  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2013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在浙江召开了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习近平同志就“枫桥经验”也做出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指示”。

  在当代社会,群体性事件解决不好依旧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公安机关的维稳秩序。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用“枫桥经验”指导解决群体性事件,就是要在解决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2. 统一领导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3. 教育疏导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4. 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5. 依法果断处置

  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新世纪以来,我国广大干部群众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积累的基础上深化,创造“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新经验,建立“治安联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的新机制,形成“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新格局,体现了“枫桥经验”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点。

  如今,“枫桥经验”已成为全国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法宝。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注意事项

  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注意事项:

  1.无论受伤者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应当进行救治。

  2.处于昏迷的受害人苏醒后,应当及时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线索, 伤害原因、经过等问题,并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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