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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十四】
考点: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称为委托代理。
2020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二】
考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①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
②特别诉讼时效可能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③最长诉讼时效,即《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20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20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三】
考点: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0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四】
考点: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②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③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④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020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五】
考点: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合同的变更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定变更不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
1)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债务的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如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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