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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
【提示】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抵押权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期间转让登记抵押物 | 1.经抵押权人同意,未同意不得转让(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 2.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多退少补)。 3.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分离单独转让。 |
抵押物的减值与毁损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
(四)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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