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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天上飞机飞,地面汽车跑,地下地铁轰隆隆)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好收钱)。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地役权
1.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注意1】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注意2】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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