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市科教城的一所全日制本科大学,学校为今年招生工作能顺利进行,特根据相关精神文件制定了本章程,坚持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该校的招生章程吧!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3438。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地点:江西省共青城市科教城青年大道7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监察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策招生重大事宜;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792-3561751(兼传真)。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院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平台、学院招生简章,及在学院招生信息网查阅。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分配基本原则:按照教育部和招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发展定位、办学条件和往年计划分配情况,制定学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认真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动态调整,稳步提升生源质量。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一)在保持各省市本科招生计划与往年相比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近年来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数比例和生源质量、各地录取独立学院人数占独立学院全国录取总数比例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度各省区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二)适当向生源质量好、报考热度高、社会需求大的专业倾斜;(三)统筹做好招生计划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适度调减属地江西及独立学院录取比例相对较高地区的招生比例,将调出招生名额和学院招生增量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人口大省、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江西省为本科院校第二批,在其它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高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时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预录取排序时,出现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则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作为录取的先后顺序。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数学;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若再同分,则看理科综合。实行梯度志愿的批次,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次类推。生源不足情况下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招生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选考科目的具体要求以各省份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统考(联考)专业合格证或达到该省(市、自治区)规定的专业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录取批次对应类别艺术类本科的最低控制线。艺术类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进档考生,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政策录取;不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至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参照我院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时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招生认可生源所在省份体育专业统考成绩,政审、体检及专业统考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地所在省份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体育类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进档考生,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政策录取;不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至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参照我院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时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遵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专业录取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原则上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对报考英语、翻译等外语类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150分制)。各专业无任何加试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时各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预留计划数量: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
第二十四条 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在远程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调减回来的其他招生类别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不点招”、“不收费”、“不降分”的规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教育厅批文(赣发改收费【2016】417号及赣发改收费【2018】1026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并由各省(市、自治区) 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时一并向考生公布。文科类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145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5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1200元/生·学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分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院招生信息网: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2年收费标准(略)。
第八章 奖学扶困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九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八条 2022级新生将在共青城校区报到入学。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一章 其他须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网址:
招生信息网:
招生就业处电话(兼传真):0792-3561751;
招生就业处通讯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青年大道78号;邮编:332020
Email: sdkyzsb@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2年5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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