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浙江大学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浙江大学本科预留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自主生、文体特长生及调节各考区生源不平衡情况。将自主生放在第一批次前投档的考区,浙江大学将用预留计划录取,不占用原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浙江大学根据各考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大学在各考区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录取实行远程网上方式,按事先设定的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投档。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大类)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微博)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第十三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未录满大类(专业)录取要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当一个考区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该考区浙江大学第一志愿已录取考生的平均分;
若该考区生源仍不足时,浙江大学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剂到其他考区完成录取。
第十五条 在浙江考区,浙江大学在排定专业(大类)录取人选时如遇同分情况,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浙江大学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七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对保送生、自主生、文体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定向生和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录取政策
浙江大学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14省招收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1992年8月31日后出生),政审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具体按照浙江大学国防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学类和涉农类专业录取政策
(一)浙江大学农学类和涉农类专业2012年将在提前批次以“应用生物科学”名称招生录取。
(二)农学类和涉农类专业包含农学、园艺、植保、茶学、应用生物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园林、生物系统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11个专业。学生入学一年后确认主修专业,确认范围仅限于以上11个专业,但可以辅修其他类专业或修读双学位。
(三)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确定到读授予农学学位(农学、园艺、植保、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将免交学费。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浙江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进行预收。一般专业48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至第二学年4800元(人/学年),第三学年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10000元(人/学年)。每学年按所修学分结算。毕业前进行学费总结算。
第二十四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dzsc.zju.edu.cn
咨询电话:0571-87951006,88981979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58
电子邮件:zsc@zju.edu.cn
浙江大学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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