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2012-05-18 08:34:37 青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四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429

  第六条、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学历证书: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办学地点:

  1、四方校区: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1号,邮编:266033

  2、黄岛校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邮编:26652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号,邮编:266520

  3、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邮编:273400

  第九条、招生范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第十条、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1993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5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学校现辖四方、黄岛、临沂三个校区,占地面积约186.8万平方米。在校普通本专科生29129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1217人。设有19个教学院部。拥有58个本科专业,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9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冶金炉渣高效资源化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业流体节能与污染控制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22个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有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青岛示范中心、海尔-理工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等。学校被评为全国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2010-2011年度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现有教职工2278人。师资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270人,具有硕士学位的1053人;教授176人,副教授510人;博士生导师23人,硕士生导师370人。特聘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外籍院士1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7人。有全国高校教学名师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教学名师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8人。

  学校贯彻党的办学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创新、社会公允和以人为本,秉承“百折不挠、刚毅厚重、勇承重载”理工大学精神传统;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需求与特色相结合,特色与精品相结合的高质量教学研究型特色名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青岛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qtech.edu.cn/zhaosheng/)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报考要求

  第十六条、部分专业按大类报考:考生填报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码,录取专业也按大类名称确定。按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首先统一学习所在大类的基础课程,一年半后学校根据学生学年考核成绩、个人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其具体专业。

  第六章、录取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专业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因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八条、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九条、体检要求: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注意事项:

  1、美术加试:凡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具备绘画基础。招生录取时统一录取为土木工程专业,入学后加试美术,根据成绩及招生计划确定建筑学专业新生名单,其余新生在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2、被录取为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所设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为临沂校区,不能调整校区就读。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采取“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方法,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普通文理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2、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投档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除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相同分数学生,首先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如出现志愿计划数不对等、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分高低顺序进行专业投档。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成招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4、如果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将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第二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考生报考专业都不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时,将予以退档,按规定录取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投档考生中,艺术设计、绘画、音乐表演三个专业根据考生在专业考试中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山东省考生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其余省考生按照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取文化成绩较高者;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两个专业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申请续读,续读期间应按所在专业班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休学或参军的,比照退学规定或参军退费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第九章、奖贷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董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宗倬章先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有一整套完善的“奖、贷、助、补、减”资困助学体系,通过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

  第二十七条、为欢迎优秀学生报考我校,激励优秀学生奋发成才,扶助优秀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专门设立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根据当年具体报考情况评选,分两等:一、全额奖学金,15000元/人;二、半额奖学金,7000元/人。新生奖学金实行申报制,由考生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具体事宜请查阅网页(http://xshch.qtech.edu.cn),咨询电话:0532-85071032

  第十章、其它事宜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纪委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纪委,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E-mail:zsb@qtech.edu.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jy.qtech.edu.cn/zhaosheng/

  4、学校校园网:http://www.qtech.edu.cn

  5、通讯地址: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1号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6、邮编:266033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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