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之完善社保

2012-08-22 19:22:36 河南申论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 公务员考试 ,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4时56分57秒。

1.失地农民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的转变。

(1)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

(2)社会保障观念淡薄。他们没有社会保障观念,在调查中,有50%以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

2.农民的就业安置困难。

(1)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

(2)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

(3)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

3.社会不安定因素多。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报酬低,加上有一定补贴,就是在村里闲逛。他们因为年轻往往觉着生活无聊,于是或结伙闹事,或坑蒙拐骗干起违法勾当。此外,因土地出让或补偿金问题处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

4.农民工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待遇低、缺乏病残和失业应有的保障而且工作条件恶劣、又累又脏。

原因:

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如果支付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报纸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该标准,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虽然各地区不同,一般以现金作为补偿的应该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大部分以货币补偿为主。

2.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征用程序的不规范。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这就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3.由于农民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所以就业困难重重。再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就不了业是在所难免的。还有就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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