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深化简政放权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进一步优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
(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录用方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采取集中招录与分散招录相结合,由原来一年集中两次笔试、集中两次招录调整为一年集中一次笔试、集中一次招录和分散多次招录。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用人单位在集中招录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随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如另有笔试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自主组织实施。笔试成绩以用人单位组织的笔试成绩为准。
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由各区、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
(二)取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前置核准备案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自主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分类减省办事程序,提高聘用备案工作效率
1.对上级任命、政策性安置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交流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表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携带上级任命文件、政策性安置通知书、原机关辞职证明材料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证明原件,直接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聘用登记手续,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对经公开招聘的录用人员,聘用单位填写《备案表》,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备案结果。同意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30个工作日内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一)优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两院”院士、国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国家或本市“****”的专家、上海领军人才等高级专家,聘用在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含“双肩挑”人员),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进一步为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拓展空间。
(二)下放部分等级岗位设置和聘用权限
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局级规格的事业单位,7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自主统筹设置;处级规格的事业单位,8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自主统筹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中,除二级岗位和特设岗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