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六大专项,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项个税扣除办法与民生大众息息相关,也是响应政府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政策中的减费降税的重要体现。接下来我们具体聊聊这项“减税红利”。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六大专项,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五)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①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②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这六项专项扣除几乎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的方方面面,并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教育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基础的民生工程。早在1995年,江泽民就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指出必须将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教育、人才、创新也格外重视。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更是今后的教育发展方向,因此扣除教育专项将对我国的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住房对于每个个体来说,是安心创业工作的基础保障。古有苏轼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