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省级、中央驻晋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原铁道部委托或移交地方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四条 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厅《会计之星》网站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门户网站,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集信息、变更、调转、补换证、奖惩记录等应当登录《会计之星》网站,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完成。
第五条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省财政厅负责公布财政部统一的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接收和管理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无纸化考试题库,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考试工作,负责考点的管理,考试的安全,进行考场安排,监督检查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需按属地(能提供工作证、学生证、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四证之一)进行网上报名。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一次性通过所有考试科目。
第八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正确填写相关档案信息,并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及信息采集表到所报考地区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需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证书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合格成绩将不再保留。
第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可以采用财政部门认可的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登录《会计之星》网站,通过网上付费后,选择所需教育年度进行学习,完成学时要求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工作情况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变更后,持会计从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