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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特点
20 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发生了几次大的政治和金融动荡,最终都是老百姓自己“埋单”。1991年年底,原苏联解体,百姓在银行的存款几乎一夜间成为废纸。1995年8月,由于莫斯科银行间信贷市场上几家大银行拖欠到期债务,出现银行挤兑风潮,导致多家银行破产倒闭。1998年9月4日,俄罗斯政府被迫宣布允许卢布自由浮动,卢布一夜间贬值 50%,银行无力应付居民提款兑换美元,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几乎陷于瘫痪。在这轮金融危机过程中,有接近一半的银行破产。一次次惨痛的教训让俄罗斯当局逐渐意识到,建立一个保护存款人利益、维系居民对银行的信任、刺激居民储蓄增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2003年11月28日,俄罗斯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自然人在银行存款保险法》( 简称《存款保险法》) 的提案,从法律上规定了对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实施强制保险,并规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权范围、业务办理程序和存款偿付的手续。2003年12月23日,《存款保险法》颁布实施,这标志着俄罗斯正式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存款保险法》的规定,俄罗斯存款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设立专门机构从事存款保险运作”。2004年1月,俄罗斯存款保险局( DepositInsurance Agency,DIA) 正式成立。作为独立运行机构,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俄联邦中央银行没有权利干涉存款保险局的工作。存款保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确定存款保险费水平、接受注册登记银行的缴费、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偿付以及管理存款保险基金。2004年年底,在对《信贷机构破产法》进行修订后,存款保险机构还增加了负责执行破产清算银行破产程序的职责。
存款保险局依靠俄罗斯政府提供的首批资金20亿卢布开始开展业务,到2005年7月,该金额达到存款基础的0.09% 左右。另外俄罗斯政府还提供了10亿卢布作为该机构启动阶段的管理费,直到保费收入充足。如果需要,国家还可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所有银行实行统一保费,按季以卢布缴纳,并按日均被保险存款估算。保费不得超过最后一个会计期存款额的0.15% (第36条)。按照《存款保险法》的规定,一旦保险基金已累积到存款基础的 5%,保费将下降到0.05%。保险基金征缴的资产可以投资政府票据、债券、俄罗斯机构发行的股票以及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证券。2008年12月,俄罗斯保险费率调整到存款额的0.10%。
俄罗斯存款保险的特点之二就是“部分保险、逐步提高”,即对单个账户设定了一个补偿限额,补偿限额随着补偿能力的提高逐年增加。2004年,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对10万卢布( 含10万卢布,大约3500 美元) 以下的,所有自然人存款( 不包括俄罗斯银行的企业存款、不记名存款、信托存款和离岸存款) 实行全额保险。2006年8月,补偿金的最高金额提高到 19 万卢布,低于10万卢布的银行存款将获得全额赔偿,高于10万卢布低于 19 万卢布的存款将获得 90% 的存款赔偿。2007年2月16日,赔偿金的最高金额提高到40万卢布。2008年10月9日,赔偿金的最高金额提高到70万卢布,提供100%补偿的存款额从原10万卢布提高到20万卢布。
俄罗斯存款保险的特点之三就是“强制投保、分阶段执行”。通常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 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