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存款保险制度栏目,提供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重要的一步棋,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紧锣密鼓的准备,2014年末时已经把存款保险条例公开征求了意见。2015年上半年就可以出台。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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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提示1】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提示2】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但不包括:

  ①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②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

  2.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代表国家

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美国、英国、加拿大

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日本、比利时

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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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法律法规》2017重点之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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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目的。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投保机构。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保险币种。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5.被保险存款的赔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进一步提升了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增强了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通过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金融安全网,建立起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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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务员申论热点: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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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公务员申论热点:存款保险制度


  [意义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者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由此可知,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集中所有投保金融机构的力量来救助某一家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相比由这家金融机构的股东自救更有成效。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宏观审慎监管一起,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网,建立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对于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积极影响]

  一是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我国金融体系。

  存款保险以立法的形式,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二是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

  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三是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四是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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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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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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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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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学术研究的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有弊:

  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可见,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如何规避道德风险是核心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险优势,规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从条例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将做到全部覆盖。

  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而没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占据整个银行体系的半壁江山,没有四大行的参与很难筹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危机的能力。如果仅将特定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比如仅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但专门针对其他银行建立存款保险会向市场发出不利的信号,储户会认为该类银行经营风险较大才选择被存款保险制度庇护。

  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

  储户存款账户是限额保险。所谓限额保险,即是确定存款赔付的上限。从条例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国际经验一样,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但50万元的赔付标准可能对储户过度“保险”。中国人均GDP约为4.2万元,国际上主要国家最高保险限额约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该指标在亚洲的平均数为4.5。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和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全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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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社会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的社会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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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包括银行在内的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都是公有和国营,所以在公众心里形成了银行为国有和官办的认识,只要国家和政权存在,银行就不会赖账更不会倒闭。因此,公众到银行存款,不存在任何风险,把钱存到银行,就是把钱放进了保险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实现了政企分离,企业已经成为市场主体。就银行而言,也已打破了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国有控股银行、混合所有制银行、民营银行并存的多元格局初步形成,各类银行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在计划经济时代,公众的风险意识受到弱化。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公众的风险意识需要得到强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风险意识方面,将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它宣告银行用国家信用做保证的时代已经结束,可让公众认识到,当银行存款都不能零风险的时候,个人投资面临风险将成为新常态。这对于解决理财纠纷、打击非法集资等都将起到推动作用,让公众在投资时做到理性选择。“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已成为股民的共识,“赔付有额度,存款应选择”也应成为储户的理念。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如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众的风险意识淡薄一样,长期伴随高度计划经济造成公众难以形成强烈的法律意识。这是因为计划经济主要采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也就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经济活动基本不需要法律来规范,因此公众在经济活动中既不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习惯运用法律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至今社会上还不时出现群众被经济诈骗后到各级政府上访的情况。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经济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来规范,所以有人称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但公众法律意识不强是制约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法律宣传工作也在不断加强,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还任重道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将大有裨益。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存款是居民家庭最主要的财产之一,存款的安全性必然牵动每个储户的神经,储户关注存款保险法规,这无异于一次法规教育活动,而且具有很大的普及性和自觉性。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就是要依靠那些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制定和实施,使公众生活与法律法规亲密接触,深度融合。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投资意识

  我国居民储蓄率为世界最高,这与我国的国情有关。一方面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们有钱不敢花,把钱存起来是一种自我保障;另一方面过去个人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许多领域对民间资本并不开放,储蓄成为人们理财的主渠道。高储蓄曾经被当作优势和美德,在支持间接融资和提倡勤俭节约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其消极作用。首先,高储蓄抑制即期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主要依靠“三驾马车”,与投资拉动和出口拉动相比,我国消费拉动相对比较薄弱,还有很大空间和潜力,动员人们扩大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其次,高储蓄限制直接融资。在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一直努力增加直接融资的比例,从而降低社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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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

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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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是为中国利率的市场化服务的,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银行间的竞争将不断加剧,银行盈利能力不断地减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也有所降低。显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为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

  金融业是经济的重中之重,金融业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构造竞争市场。中国目前已经放开了民营银行的设立,此时建立银行保险制度,意味着银行的退出也有了制度的保障。有利于淡化大银行对小银行的优势,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会促使金融当局采取果断措施,促进低效率企业退出金融体系,确保金融体系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有利于保障金融系统地运作效率,从根本上改革中国目前的资源错配问题。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的盈利能力将快速降低,那么未来银行的经营方式将发生很大的改变。参照美国的经验,也是目前国内热烈讨论的就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即只要一种资产可以产生未来的现金流,均可以加以证券化,从而为资金的需求方加以融资。

  具体有以下几点好处:

  A. 促进商业银行转型,从传统的存贷利差型银行转化为发放收费性银行。存贷利差型银行其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存贷利差。而发放收费型银行其收入的来源是资产证券化发放费。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低存贷差差将倒逼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

  B. 改善中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降低银行风险。我国目前间接融资的比重大,这一方面造成这整个市场的金融风险在金融系统聚集,另一方面,也影响我国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是间接融资发展出来的直接融资方式,间接融资不再对直接融资产生阻碍,间接融资可以随时转化为直接融资,因此它视为提高中国金融市场效率,防范银行风险的破题之举。

  C. 繁荣中国资本市场,开发更多金融产品,提高金融工具的多样性。当前人民币的国际化正在加速推进,一定需要有有深度且开放的国内资本市场,这样国外的人民币才有投资升值的渠道,人民币的国际化才有推进的可能。

  D. 提高银行的资产管理水平。银行以中介人的身份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表内资产转化为表外资产,虽然依旧运作大量资产,但实际上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却缩小了,并且直接融资转化为直接融资,不流动的信贷转化为流动的货币与货币等价物。调整了资产的配置,增加了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自身风险资产的规模,也会下降。

  E. 转移银行风险,如上所述,间接融资下,整个市场风险将在银行系统聚集,而直接融资下,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将化解于市场的汪洋大海中,只要当局能够有效地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那么整个市场的稳健性将大为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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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

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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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特点

  20 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发生了几次大的政治和金融动荡,最终都是老百姓自己“埋单”。1991年年底,原苏联解体,百姓在银行的存款几乎一夜间成为废纸。1995年8月,由于莫斯科银行间信贷市场上几家大银行拖欠到期债务,出现银行挤兑风潮,导致多家银行破产倒闭。1998年9月4日,俄罗斯政府被迫宣布允许卢布自由浮动,卢布一夜间贬值 50%,银行无力应付居民提款兑换美元,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几乎陷于瘫痪。在这轮金融危机过程中,有接近一半的银行破产。一次次惨痛的教训让俄罗斯当局逐渐意识到,建立一个保护存款人利益、维系居民对银行的信任、刺激居民储蓄增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2003年11月28日,俄罗斯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自然人在银行存款保险法》( 简称《存款保险法》) 的提案,从法律上规定了对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实施强制保险,并规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权范围、业务办理程序和存款偿付的手续。2003年12月23日,《存款保险法》颁布实施,这标志着俄罗斯正式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存款保险法》的规定,俄罗斯存款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设立专门机构从事存款保险运作”。2004年1月,俄罗斯存款保险局( DepositInsurance Agency,DIA) 正式成立。作为独立运行机构,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俄联邦中央银行没有权利干涉存款保险局的工作。存款保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确定存款保险费水平、接受注册登记银行的缴费、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偿付以及管理存款保险基金。2004年年底,在对《信贷机构破产法》进行修订后,存款保险机构还增加了负责执行破产清算银行破产程序的职责。

  存款保险局依靠俄罗斯政府提供的首批资金20亿卢布开始开展业务,到2005年7月,该金额达到存款基础的0.09% 左右。另外俄罗斯政府还提供了10亿卢布作为该机构启动阶段的管理费,直到保费收入充足。如果需要,国家还可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所有银行实行统一保费,按季以卢布缴纳,并按日均被保险存款估算。保费不得超过最后一个会计期存款额的0.15% (第36条)。按照《存款保险法》的规定,一旦保险基金已累积到存款基础的 5%,保费将下降到0.05%。保险基金征缴的资产可以投资政府票据、债券、俄罗斯机构发行的股票以及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证券。2008年12月,俄罗斯保险费率调整到存款额的0.10%。

  俄罗斯存款保险的特点之二就是“部分保险、逐步提高”,即对单个账户设定了一个补偿限额,补偿限额随着补偿能力的提高逐年增加。2004年,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对10万卢布( 含10万卢布,大约3500 美元) 以下的,所有自然人存款( 不包括俄罗斯银行的企业存款、不记名存款、信托存款和离岸存款) 实行全额保险。2006年8月,补偿金的最高金额提高到 19 万卢布,低于10万卢布的银行存款将获得全额赔偿,高于10万卢布低于 19 万卢布的存款将获得 90% 的存款赔偿。2007年2月16日,赔偿金的最高金额提高到40万卢布。2008年10月9日,赔偿金的最高金额提高到70万卢布,提供100%补偿的存款额从原10万卢布提高到20万卢布。

  俄罗斯存款保险的特点之三就是“强制投保、分阶段执行”。通常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 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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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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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及过程

  20世纪70年代,英国经历了一场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当时由中央银行出面组织各大清算银行出资建立了救援基金。该基金通过再循环存款或发放短期贷款向那些问题银行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虽然该基金成功地向26家问题银行发放了大量贷款,并帮助他们摆脱了经营困境,但是这种由中央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通过非正式协议来应对金融危机的做法,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存款人并不能因此得到可靠的保障,难以完全避免存款挤兑现象的发生。因此,英国亟须建立正式的、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根据1979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DPS: The Deposit Protect Scheme)。英国现行的存款保险计划是由英国新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于2001年根据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建立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 Compensation Scheme)中的一个子计划。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原有的存款保护计划与1986年建筑协会法建立的建筑业协会投资者保护计划(IPS: Investor Protection Scheme)、1986年金融服务法建立的投资者补偿计划(ICS: 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1975年投保者保护法建立的投保者保护计划(PPS: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Scheme)以及友好协会保护计划等补偿计划加以合并,形成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管理的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1979年英国银行法提出要求于1982年成立存款保险委员会(DPB),旨在建立并运用存款保障基金,来保障倒闭银行的存款人,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其后制定存款保护计划并在1987年的银行法中被修改,银行法指定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对该计划进行管理,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是一个法定机构,其员由英格兰银行和其他银行人员组成,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一般有4名兼职成员。存款保护计划(DPS)的资金来自银行,最小资金量可以用于小银行的倒闭和管理费用,而较大银行的倒闭通过从银行征收特别费用来获取资金。而且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有权向其他机构借入资金。像其他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存款保护计划(DPS)也是由某个银行的倒闭而被起用。该计划中,每个受保护的存款者可以获得他们存款的90%的补偿,但不得超过18000英镑,该计划保护的存款范围包括以下银行的欧盟各国货币和ECU存款:英国银行在欧盟地区的分支机构、非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另外对于其他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存款保护计划(DPS)有特别的条款,就是这类银行作为他们本国存款保护计划的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存款保护计划(DPS)。

  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向存款者支付了补偿后,有权优先于存款者从银行的清算人处收取股息,直到赔付给存款者的费用被还清。截至1997年DPS因29个银行的倒闭而起用,共支付存款人153万英镑,其中110万已经从清算所等单位收回。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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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保”的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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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制度“保”的是什么

  国务院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参加存款保险。

  从1993年着手研究算起,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近22年。在全球的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是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这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速度相比,显然慎重得多。这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制度,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广大储户的利益调整,还涉及对金融在国家经济中所起作用的基本评估。在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背后,是对社会财富如何分配使用的判断,以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布局。以此为切入点,才能就存款保险制度的演进过程、对各方利益的影响和预期目标,得出较完整的清晰结论。

  背景资料

  演进中认知市场

  存款保险制度20多年的酝酿过程,与对市场经济的认知过程相一致。1993年开始研究的背景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加速期,金融领域如何改革开放,是当时重要的研究课目。但当时,市场经济刚刚孵化,政治和经济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还没有选择性地向市场和社会让渡。中国也没有加入世界经济的分工体系,对国际惯例缺乏接轨的迫切性。具体到金融领域,如何放开更是全新课题。商业银行其实是功能有所区分的官办银行,政府实际上是存款的隐性担保人。

  政府担保模式能避免银行倒闭却不能保证银行不发生阶段性系统风险。过去,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呆坏账居高不下之中,并迫使政府通过分类处置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减免,也就是全体纳税人为银行买单。随着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银行的风险敞口也在扩大,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因素越来越多,政府担保已不能适用于金融产品定价和防范新型金融风险的要求。

  市场经济需要市场化的金融格局。基于这种认识,近年来政府加快了从银行隐性担保人角色中抽离、打破金融垄断的步伐。基本取消贷款上下限和存款下限的管制就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但利率管制的核心部分存款利率上限仍未放开,金融改革只差“最后一公里”。这“最后一公里”的弊端在近年越发凸现。一方面,存款利率没有市场化,银行靠吃存贷款利率差即可生存发展,对市场需求缺乏创新意识,大量资金要么沉淀要么错配,据有关调查,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缺乏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政府为存款利率定价,大量民间资本缺少进入市场与大银行竞争的勇气,使得大量民间资本以民间借贷或炒作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形式谋利,增加了金融、房地产等市场的动荡性。

  这几年温州等一些地方出现的市场风波,要求政府将对银行的隐性担保权和对利率的定价权转让出去。存款保险制度,正是这一转让过程中必经的一道程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建立起市场担当存款安全的显性担保人机制,避免金融体系改革支付金融市场动荡的高昂成本。实际上,这也是划清权力与金融市场边界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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