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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2018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公共危机管理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2018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范围广,需要大家花比较长的时间去备考,今天本网带来了事业单位2018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公共危机管理,大家多看看,希望能增加大家这方面知识,在考试中能用上哦。

事业单位2018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公共危机管理

  2018年9月28日下午,印尼苏拉威西岛发生了7.5级强烈地震,从而引发了2米高的海啸。有消息称,这场灾难造成的失踪人数或多达5000人。根据印尼当地政府的预估,这次严重的地震和之后引发的海啸摧毁了房屋,公共建筑物和基础设施。而这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超过10万亿印尼盾,也就是超过6.6亿美元的水平。在惨痛的天灾面前,人类总是显得特别无力,但是我们真的只能坐以待毙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这样的公共危机面前,我们来说说可做的二三事。

  此次天灾面前,当地人民在面对地震、海啸能做出作出反应的时间也十分有限。同时,印尼海啸给当地带来了的直接损失,是令人无比痛心的,而灾中抢救、灾后重建所需投入不管是人力、物力还是财力,都需要公共部门的强力支持,因而这是一场典型的公共危机。所谓公共危机指的是,严重威胁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引发社会混乱和公众恐慌,需要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介入,运用公共权力、公共政策和公共资源紧急应对和处理的危险境况和非常事态。

  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对于公共危机的的级别分类进行考查,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共危机可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Ⅰ级:表示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动用全省的力量甚至请求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负责组织处置的是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表示其规模大,后果特别严重,发生在一个市以内或者是波及两个市以上,需要动用省级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Ⅲ级:表示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发生在一个县以内或者是波及两个县以上,超出县级政府的控制和应对能力,需要动用市级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Ⅳ级:表示其影响局限在社区和基层范围内,可被县级政府所控制。

  在面对尤其像印尼海啸这样的Ⅰ级公共危机,我们该如何进行应急处理呢?一定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1、时间性原则。采取紧急处置手段,及时控制危机事态的发展是危机管理的第一原则。但是,印尼爆发海啸后发出的海啸预警在持续了约半小时之后被解除,从而使得人们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准确的预警信息,这是此次海啸损失惨重不可忽视的因素。

  2、效率性原则。公共危机蔓延速度很快,要求政府快速反应,有效的运用国家的应灾储备资金、救援人员及必备的物资实施灾中抢救,灾后恢复和重建,将影响降至最小。

  3、协同性原则。参与危机应对的人员和力量来自各个方面,比如交通、医疗、通信、消防、食品等,协同一致动作特别重要。5.12抗震救灾开始有个阶段出现混乱,之后在绵阳设立了一个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指挥调配各方力量和物资,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

  4、科学性原则。该项原则主要针对因工业技术而引起的灾害以及由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危机事件。如应对这类大型事故、地震、海啸、飓风等不可盲目蛮干,必须注重科学性、技术性,多征求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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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2018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哲学易错题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2018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最让考生头疼的科目就是哲学了,其知识点错综复杂,十分难懂,那么怎么解答此类题目,少丢分呢,看看本栏目带来的事业单位2018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哲学易错题,希望能帮到大家。

事业单位2018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哲学易错题

  一、考察要点一:正确把握题干的意思

  例题1:唐朝李白在《登金陵凤凰台》中写道:“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吴宫花草埋幽径,晋代衣冠成古丘。”这蕴含的哲理是:

  A.自然界先于人和人的意识而存在

  B.社会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C.社会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

  D.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解析】本题考查重点在于对于题干意思的把握。此题考生如果不能正确理解题干诗句的意思,容易误选D。

  本首诗的意思是,封建王朝的统治者筑造凤凰台,希望他们的统治万古长存,但是结果如何呢,如今凤凰台依旧存在,凤凰台边的长江水依然在流淌,但是六朝的繁华却一去不复返。吴国昔日华丽的宫廷也早已经荒芜,东晋的一代风流人物也已经成枯骨。全诗的重点在于强调朝代的更迭和发展不以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而非强调自然界的存在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故符合题意的应为选项B。

  例题2:“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孔子的这句话蕴含的哲理是:

  A.自然界是客观的 B.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

  C.物质运动是相对的 D.事物都是发展的过程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孔子这句话的含义。错误选项往往集中在D。

  这句话的意思是,天何尝会说话呢?四季照常运行,万物照常生长。也就强调了自然界的变化发展是客观的。BC与题干无关。D选项事物都是发展的过程不正确,“都”字表达过于绝对。事物是变化的,变化分为向上的积极的发展,和向下的消极的倒退。故而说事物都是发展的结论错误。此题应选A。

  二、考察要点二:紧扣题干字眼

  例题1:有一位著名的教育家这样说过:“高等教育是一支大乐队,名牌大学是乐队里的大钢琴,但不要只把眼光盯在大钢琴上,大提琴、小提琴都是好乐器。”这句话蕴涵的哲学道理是:

  A.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帅着部分

  B.整体由部分构成,整体与部分相互制约

  C.要树立全局观念,办事情要从整体着眼

  D.要搞好局部,使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解析】本题考查重点在于题干内容。错误选项集中在AD上。

  首先,整体由部分构成,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帅着部分,具有部分不具备的功能。整体与部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整体的功能、性质、状态及其变化发展会影响到部分功能、性质和变化发展;反之,部分也制约着整体,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的性能会对整体的性能、状态和变化起决定性作用,如木桶原理。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梳理全局意识,看问题从整体着眼,又要重视部分的作用,搞好部分,从而影响整体的发展。ABCD选项内容均表述正确。

  其次,从题干上看,题干强调“不要只把眼光盯在大钢琴上”,这就强调了看问题要树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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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法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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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调生考试常考知识点,你们知道多少,行政法听证制度的知识点是什么呢?本网今天收集了2019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法听证制度,本文为大家阐述了这方面的知识,请大家查看。

2019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法听证制度

  各位同学,在选调生的考试当中,行政法的听证制度是常考的知识点,包括行政许可的听证和行政处罚的听证,那么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有哪些异同呢?

  一、相同点

  1.两个听证都是发生在行政行为做出来之前,一个是在许可之前,一个是处罚之前,因为我们知道行政行为是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的,一经做出来是不会随意进行更改,如果需要申请听证,摆证据说理由应该是在作出之前才能发挥听证的作用。

  2.两个听证都是免费的,不管是许可还是处罚听证都是免费的,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费用,也是国家保障民众权利的一种途径。

  3.两个听证都由案外人主持,不能是审查许可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不然容易产生一种先入为主的思想,容易带着大家跟着自己的思路走,主持人要保持绝对的中立。

  4.两个听证的过程都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指纹、辩论和反驳的过程。

  二、不同点

  1.启动程序不同:行政许可既可以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也可以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申请。但是行政处罚只会依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听证,大家想想,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的时候,接受处罚的民都没有意见,行政机关会没事找事做自己主动来听证吗?

  2.启动条件不同:行政许可事项是都可以进行听证申请,但是行政处罚的听证需要符合处罚种类,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能进行听证申请。

  3.申请期限不同:行政许可听证申请需要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起听证申请,而行政处罚听证需要再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相对来说处罚听证的时间会短一些,也很好理解,毕竟处罚的后果严重一些,所以要高效率,自己也要早点做准备。

  4.最终做出决定的依据不用: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开完听证会后的目的也是要做决定是否给许可,而笔录是行政机关做决定的唯一的依据,也叫做案卷排他原则,不再看别的材料直接依据笔录来,而处罚的听证笔录不作为唯一的依据,听证会后是否给处罚,笔录只是参考依据之一,还需要结合别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是否给处罚,这也很好理解,毕竟行政处罚较之许可而言更加的严重,需要多参考更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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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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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中清偿的抵充的知识点,着重讲的是清偿的抵充的顺序,清偿的抵充的前提条件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

  第20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給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3)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前述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

  2.清偿抵充的类型:(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2)指定抵充。指未约定抵充时,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指定抵充的特点:①债务人享有指定权;②时间要求;债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③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债务人在指定时,要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限制,但不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限制。

  (3)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例 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日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日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交付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未作任何其他表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笔者编写的模拟题一BD)

  A.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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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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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

  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②若仅有甲、乙二人合伙,甲未出资并请求乙出资的,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4甲、乙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乙将该车交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交付。”后丙请求乙交付该车。①问: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价款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 可以。③《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5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甲于2015年3月1日一次支付全部价款,乙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汽车。”假设直到2015年5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此时,若乙请求甲先支付价款,问:甲能否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此例的法律状况是: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履行期限均已届至,(应当后履行的)乙未履行却请求(应当先履行的)甲履行。②通说认为,《合同法》第66条具有漏洞,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漏洞补充,使其得以调整此例所述情形。③结论: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典型真题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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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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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格式条款,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合同法》第39条;《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该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巳经订人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2)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解 (二)》第9条)。

  (3)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没有必要撤销了)(《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

  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无效:

  1.“免除其责任”。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2.“加重对方责任”。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亦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又比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顺序依照下列规则确定格式条款的含义: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典型真题

  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同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7题一C)

  A.退票手续费的规...

与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辅导:公文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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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的公文改错考点,这对于部分考生是一个难点,可当你成为公务员的那一天公文写作时必不可少的,那么如何克服这一难点了。详情请看下文。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辅导:公文改错,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大多数考生在做公文改错题的时候总是觉得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处理。殊不知公文改错题在很多地方都会习惯性地设立陷阱。而我们把握住了这些陷阱后可以按图索骥,从而啃掉这块“硬骨头”。下面就为大家梳理下公文改错中我们常见的陷阱。

  一、标题

  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和提示,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其中,“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名称,“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是事由,“通知”是文种。

  这里如果要出错的话,常常就是三要素的问题了。比如,有多个发文机关或者干脆没有发文机关,再比如说文种杂糅“XXX请示的报告”。再者需要在标题注意的是,标题有可能涉及到回行。而回行需要做到词义完整。比如“宏观”就是一个词。若是在标题中“宏”放在最后,“观”放在回行,则这个标题是错误的。

  二、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制发公文的编号。发文字号通常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国发〔2011〕35号”,“国发”是国务院机关代字,“2011”代表年份,“12号”是文件的发文序号。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三、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也就是说,主送机关是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

  主送机关容易出错的就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出的请示或者报告等上行文。这种上行文一般只有一个主送机关,所以一定要找准,防止多头主送。再者,在找主送机关的时候还要注意级别,防止越级主送。比如发文机关是乡政府,请示的时候就应当找县政府,若是主送到市政府或者省政府那里,则就犯了越级主送的错误了。

  四、正文

  正文部分容易出错的就是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而这里常见的就是写一级标题就用了阿拉伯数字。

  五、成文日期和印章

  成文日期是公文的生效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如:“2014年5月1日”。而这里数字是不用中文而用阿拉伯数字。

  综上所述,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希望考生在看到公文改错题的时候,也可以从上述这些方面下手,提高作答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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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战在11月29日这一天正式打响,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共有权知识你又掌握了多少,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

  (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存在份额!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宥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髀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按份共有的拟制: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1/3,即对乙、 丙构成不当得利。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2.共同共有。

  (1)概念。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特点有二:①须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2)类型: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I5条》)。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96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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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之债。

  《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 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举二例说明其不同; (1)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想要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直到甲找上门来。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2)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物权法》第111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即拾得人及时通和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已然构成无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应适用《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甲在公共汽车上丟失项链,被乙拾得,乙拾得后将项链放在手包中,并发布了招领公告。因乙忘记将项链取出放在家中,第二天乙上班乘车时,该项链被盗窃。甲请求乙返还项链时,乙始知其事。①乙对项链的灭失仅有一般过失,故甲不得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②《物权法》第111条立法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且具有减轻拾得人责任的价值取向)。故要求拾得人无侵占的行为。否则应依照《物权法> 第244条处理。

  (二)拾得人(有关部门)的权利(★★)

  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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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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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立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例题】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

  A.补充性立法

  B.执行性立法

  C.试验性立法

  D.地方性立法

  【解析】B。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现实的特征,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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