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栏目,提供与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6年国考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之拾得遗失物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

  江苏公务员考试就要时间就要到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识你又掌握了多少,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之债。

  《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 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举二例说明其不同; (1)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想要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直到甲找上门来。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2)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物权法》第111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即拾得人及时通和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已然构成无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应适用《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甲在公共汽车上丟失项链,被乙拾得,乙拾得后将项链放在手包中,并发布了招领公告。因乙忘记将项链取出放在家中,第二天乙上班乘车时,该项链被盗窃。甲请求乙返还项链时,乙始知其事。①乙对项链的灭失仅有一般过失,故甲不得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②《物权法》第111条立法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且具有减轻拾得人责任的价值取向)。故要求拾得人无侵占的行为。否则应依照《物权法> 第244条处理。

  (二)拾得人(有关部门)的权利(★★)

  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

与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