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中清偿的抵充的知识点,着重讲的是清偿的抵充的顺序,清偿的抵充的前提条件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
第20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給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3)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前述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
2.清偿抵充的类型:(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2)指定抵充。指未约定抵充时,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指定抵充的特点:①债务人享有指定权;②时间要求;债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③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债务人在指定时,要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限制,但不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限制。
(3)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例 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日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日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交付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未作任何其他表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笔者编写的模拟题一BD)
A.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