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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哈尔滨学院本、专科(含高职)招生工作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08年哈尔滨学院本、专科(含高职)招生工作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主、兼有多科类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高职)及成人本、专科(高职)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教务处下设立专门机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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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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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教学型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高职)及成人本、专科(高职)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在主管校长分管的教务处下设立专门机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工作章程和招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我校调阅档案的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分数、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相关单科成及等情况择优录取。在院校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将考虑招收院校二志愿考生。
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专业分数级差(一、二志愿专业级差3—5分,二、三志愿专业级差为2-3分,依次递减)。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专业级差依次考虑第二,及以后各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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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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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主、兼有多科类、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成人本、专科(高职)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在主管校长分管的教务处下设立专门机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专业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专业级差依次考虑第二及以后各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英语、俄语专业招英语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英语授课。
     第十三条 录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时根据当年考生实际情况制定英语单科分数线,即在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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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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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多科性综合型兼有师范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下设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省的政策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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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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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原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多科性综合型兼有师范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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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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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原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多科性综合型兼有师范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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