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土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1-06
发布机构:广西国土资源厅
桂国土资办〔2016〕564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区开放发展大会精神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桂发〔2016〕1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厅发〔2016〕27号)要求,厅研究制定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土地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土地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桂发〔2016〕1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厅发〔2016〕27号),为做好符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的外向型重大产业项目和入驻沿边重点地区的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向型项目已纳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由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二)凡投资5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150万元以上由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三)自治区下达各市、自治区农垦局计划指标由各市、自治区农垦局按照自治区要求安排使用,但必须优先用于下列不属于前两款自治区负责保障的具备用地报批条件且涉及占用耕地的在数量、质量上能够落实“占补平衡”的重点建设项目:
1.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2.符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的外向型重大产业项目、入驻沿边重点地区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创新耕地保护方式。
(一)以“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自发开展耕地整治,确保耕地保护面积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逐步提高,为全区的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我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政策。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经验收确认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由自治区和各市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