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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工伤鉴定的程序 如何进行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鉴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

  1、申请时效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

与工伤鉴定相关的政策

工伤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 工伤鉴定材料

  【工伤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没有拿到工伤认定书,就必须先要求工厂申请工伤,如果工厂不申请,你自己拿到材料到当地劳动部门下属的工伤科去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有:

  (一)工伤鉴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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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工伤鉴定需要的时间 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鉴定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发生工伤后申请鉴定的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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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鉴定的手续及收费标准

申请工伤鉴定的手续 工伤鉴定程序与手续

  【申请工伤鉴定的手续及收费标准】

  一、工伤鉴定释义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二、工伤鉴定程序与手续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查后,向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鉴定表,并提交原始资料→调查→组织医疗鉴定→定级、发文。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 属因工伤残的, 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

与工伤鉴定相关的政策

工伤鉴定的费用,鉴定后伤情加重怎么办

工伤鉴定的费用 鉴定后伤情加重怎么办

  【工伤鉴定的费用,鉴定后伤情加重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伤鉴定费由劳动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的收费标准不同,一般是200元---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后伤情加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下达之日起,一年以后双方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最后以新鉴定的结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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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工伤鉴定各级标准和赔偿办法

工伤鉴定各级标准 工伤赔偿办法

  【2017工伤鉴定各级标准和赔偿办法】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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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各级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内容如下: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与工伤鉴定相关的政策

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工伤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

  【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xx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 xxx(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 xxxx。于x 年 x 月x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xxx

  x 年 x 月 x 日

  单位意见:xxx

  【工伤鉴定所需材料】

  (一)、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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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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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工伤鉴定,司法考试劳动法案例中若不是法定部门鉴定的工伤则视为无效,关于工伤鉴定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刑事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介绍]

  被告贺某是原告莲花县某焰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06年5月10日,由于油压车间发生爆炸,造成被告多处骨折。2006年5月15日原 告对被告要求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签署“同意按程序申报”的意见。2007年9月15日,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为“因工伤残七级”。2007年11月28日,被告向莲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按该鉴定结论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 于2008年4月28日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伤残程度作重新鉴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后选定江西省萍乡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008年5月26日该机构做出“被鉴定者贺某,伤残程度九级”的结论。

  [案情分析]

  当事人自行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否采信?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采信萍乡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理由是在审理过程中,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进行重新鉴定,并按程序由双方当事人选定萍乡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既然是双方自愿一致的选择,就应该认定这一结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采信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理由是根据法律法规定的规定,对工伤伤残鉴定只是法定机构即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当事人在对鉴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而被上诉人莲花县某焰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收到鉴定 结论后按程序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重新鉴定机构萍乡司法鉴定中心并非法定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采信,故应认定第一份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属于一起工伤损害赔偿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规定,工伤事故赔偿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两个环节后,再由劳 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这个环节上。笔者认为,鉴定结论直接关系 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必须确定明确的原则,不能随意为之,否则势必造成裁判权行使上的混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正确执行《民事诉讼法》,必须明确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否属于法定鉴定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即应属法定 的鉴定部门。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 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

与工伤鉴定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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