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退休后仍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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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退休后仍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刘师傅系一家石材加工厂退休的技术职工。刘师傅于2015年8月退休后不久,被一家个体玉器加工公司招用。该公司按惯例为刘师傅办理了工伤保险缴纳手续,并从入职之日起逐月为刘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7年9月3日,刘师傅在参与吊车移动大型毛料石过程中右手被压伤。经住院治疗后,相关部门认定其构成10级伤残。

  可是,当公司为刘师傅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以刘师傅系退休人员、非单位在编正式职工为由,予以拒绝。

  【解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上述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参保的方式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人社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刘师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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