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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合同网

  民事答辩状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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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相关的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合同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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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辩状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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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相关的合同范本大全

买卖合同答辩状

合同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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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答辩状(一)

  张三诉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2)南民一初字第1号

  答辩状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2009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2011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2010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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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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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审判长:

  本人接受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陈某诉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原被告之间仅就涉争商铺租赁事宜进行过协商接洽,但双方并未就租赁涉争商铺达成意思一致,合同即未依法成立更未生效,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根本无法律依据。合同违约责任只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合同未成立生效不可能产生所谓违约责任,原告不能违背被告意愿单方要求签订租赁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同文本中没有加盖明确约定为生效条件的被告公司的印章,宣传手册只能证明原被告曾经有签约意向,证人证言则证明了原被告双方没有完成签约流程所要求的生效手续,录音则反映双方始终是在洽商订立合同阶段,至于支出费用、物业票据更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原告出示的证据揭示了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意向商户的签约流程,不但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被告违约,反而证明被告主张的合同不成立、生效手续不完备的说法成立,原告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诉争合同不存在实际履约情况。

  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向原告工作人员林某索要合同,林某答复说要由被告盖章,说明原告对合同未成立生效是明知的,对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未得到被告对合同盖章确认的情况下,采取单方行为,企图硬将未生效合同义务强加于被告,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原告辩称其行为是事实履约的说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来看,原告既未缴纳租金,被告又没有接受,不存在事实履约的情形。事实履约是在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产生,本案原告主张的租金极低,严重损害被告利益,被告根本不能接受,实际履约条件不具备。

  三、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的租金水平,显失公平,如签约履行,将严重损害被告利益。

  被告出具的证据显示,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其他商户支付的租金,招商租赁经营是市场经济行为,平等公平既是合同法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就是说,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得以签约履行,对租金也是应当予以变更的。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原告愿以公平合理价格与被告洽商,被告可以考虑接受签约。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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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机器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卖出、乙方买进后记机器。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       。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待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甲方于乙方按第二条第2项规定的方式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乙方时,若发生故障、毁损或遗失,应由甲方负责,亦即免除乙方支付价金的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管辖
   合同的签订,使所有的交易和活动都完美化,合法化,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为法制的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应诉

合同 合同纠纷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相关纠纷两篇。)

  买卖合同纠纷应诉(一)

  [案情介绍]

  原审案件案情是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王某与李某某在2004年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某将位于一汽专用机床厂一处房屋以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8万元房款,李某某亦将房屋交付王某。因当时该房屋产权证没有办下来,故双方约定在房屋产权办理前的房屋维修费用由王某缴纳。现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房改房)已经办理完毕,王某要求李某某按协议约定协助其将房屋产权变更为王某,但李某某违反协议约定,拒绝出具过户手续,使王某无法取得房屋转让登记权利。故王某起诉要求判决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李某某赔偿应违约造成的损失,并要求李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虽然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时,李某某尚未取得产权,但该情节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且双方又履行了交付房款及房屋的义务。然而李某某却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拒绝为王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现王某要求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上诉人李某某,女,1963年11月生人,住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新月山庄。被上诉人王某,女,1970年8月生人,住长春市宽城区群英街道。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07)宽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有两个: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或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有两点:

  一、原审中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本案协议所涉房屋为上诉人与丈夫陈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依法应属上诉人与丈夫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本案明显涉及陈某某重大财产权益,本案与陈某某具有法律利害关系,其明显应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的规定,本案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尚未取得产权,当该情节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明显严重违法。

  其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时,上诉人根本未依法取得产权证。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7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合同 汽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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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以下称为甲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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