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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先秦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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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先秦法制思想,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 “天”指“上天”,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2. 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为 “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1. 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2.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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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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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美国宪法,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宪法的制定

  1787年邦联国会邀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越权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 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主要内容。

  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2.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惟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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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唐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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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唐代法律,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 《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唐太宗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新的法典,称为《贞观律》。《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 《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勋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唐律的主要内容

  1. 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十恶”源于北齐的“重罪十条”。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① 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②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③ 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④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⑤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⑥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⑦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⑧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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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司法制度,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法院组织

  1. 英国法院组织。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此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运用。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四)辩护制度

  (1)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2)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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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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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也仅流于形式。其表现在:

  1.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

  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3.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又称“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其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3)后果。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2. 观审制度。

  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3. 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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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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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éon)》

  1. 民法典的制定。

  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

  2. 民法典的特点和原则。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这部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

  ① 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② 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③ 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④ 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3. 民法典的世界影响。法律 敎育 网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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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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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礼入刑

  1. 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①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3. “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人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二)五刑与九刑体系

  1. 五刑

  此处的五刑指旧五刑,又叫作前五刑、旧五刑、奴隶制五刑,其确立于商,完备于西周。五刑即:墨、劓[yì]、刖[yuè](西周穆王以后改为剕[fèi])、宫、大辟。

  (1)墨刑:又称黥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刖刑:又称剕刑,中国古代一种酷刑,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

  (4)宫刑: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

  (5)大...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高频考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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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高频考点(8)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907年-1279年)

  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907-960)

  一、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

  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 、“随年杖”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960-1127)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律敕合编,篇下设门及“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

  2、关于案例研究

  3、关于法医学研究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二)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一)

  (一)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

  ②刺配:

  ③凌迟 :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二)

  (二)民事法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公田法,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步骤

  2)族产:义庄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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