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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新课标数学高考试卷分析

北京 高考 分析
和高考前我在班上和同学预测的一样,今年高考数学会比去年难一些,回到2010年的水平.在分析今年高考数学前,需要说明一下新课标改革近三年来北京卷数学的趋势:2009年、2010年、2011年北京高考数学试卷的平均难度系数分别是0.68、0.62、0.67,平均分分别为102分、92分、101分。今年试卷考题的难度会有所上升,平均分会回到100分以下的水平。

  2012年北京高考延续8+6+6的试卷结构,即8道选择、6道填空、6道大题的形式,所占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80分。试卷由容易题、中等难度题、难题组成,并以中等难度题为主,总体难度适当。在此,有必要为高考试卷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如下表:

选择

填空

大题

题数

8

6

6

题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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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5高考试卷分析相关的高考数学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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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2.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

  (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

  答:(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中,郭某和孙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此孙某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赵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代替郭某清偿债务或由郭某自行清偿债务,赵某替郭某清偿后可以向郭某追偿。

  (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

与2015高考试卷分析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期中考试卷分析

考试卷 期中 小学一年级
作文标题: 期中考试卷分析
关键词: 考试卷 期中 小学一年级
本文适合: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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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文是关于小学一年级的作文,题目为:《期中考试卷分析》,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期中考试卷分析

期中考试卷发下来,我的表情由晴转阴。语文:96分,数学99分,英语:95分。没一项达到我预期的分数,当我看到醒目的分数时,脑子在飞速地转动,应该仔细分析和总结,争取下一阶段能“吃一堑,长一智”。

语文试卷中,第三题给加点字选择正确的读音中的廋削(xuē xiāo),我稀里糊涂按照原来的音选了xiāo,却没有想到词中字要变音,失掉1分;第五题我可掉进“严”坑了:给“严”组词,并将所组的词填到句子中。第一个句子我填了“严厉”,其实应该是“严格”,正确的句子是:他对自己要求很(严格)。最后一个句子普遍都错了,我也不例外,“严重”写成“严紧”,词意差别也太大了。正确的句子是:这个问题很(严重),得抓紧时间解决。“严”坑里失掉了1.5分!下一个错误出现在判断对错,题目是:《落花生》和《钓鱼的启示》的表达方法都是借物喻人。看过书的人都知道《钓鱼的启示》的表达方法不是借物喻人,我却选择了正确,1分又飞了。最后一个错误是阅读题中,数错了名人的人数,判断错误,又被扣了0.5分。

再看数学,虽然只有一个错误,却也值得好好反思。三角形的面积公式是(底×高)÷2,这个公式记得滚瓜烂熟,而我忘记了除以2,扣掉了0.5分,再加把劲就能考100分呢!以后要仔细认真审题,做完题之后还要认真检查。

最后分析英语,第一部分听力题,根据所听单词选择字母序号并填入前面括号内,错一题,扣掉了1分,错误在于平时练听力时间少;第二道错在选择填空,Whose birds are these?are yours. 选项为(A. They b. These C. Theirs),结果我选了答案A. 这道题不应该错,题和答案没看清楚就错误地进行了选择,其实正确答案b是一目了然的;再就是阅读理解判断题错了一小题,被扣了2分,匆匆读了一遍就草草做判断,没有带着问题再仔细推敲作答。以后要多练习听力,仔细审题后再作答,阅读理解要进行仔细推敲。

我要从这次考试中汲取教训,在下一阶段学习中扬长避短,争取在期末考出优异的成绩,为班级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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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委托、定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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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罪,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p>  1.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绝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1)可以。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在第三人天鹅公司知晓情况后,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间买卖合同的标的额是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对于符合法律要求的20%应当是有效的。因此,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3)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天鹅公司。全宇公司替大兴公司购买的彩电数量是500台,但是天鹅公司人员误发为505台。全宇公司对多取得的5台彩电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由此受到损失的天鹅公司。

  (4)由天鹅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损失在卖方天鹅公司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以前发生,其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期中考试卷分析(语文)

考试卷 期中 小学一年级
作文标题: 期中考试卷分析(语文)
关键词: 考试卷 期中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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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文是关于小学一年级的作文,题目为:《期中考试卷分析(语文)》,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4月23日,我们期待已久的期中考试卷下发了。大家一拿到卷子,统一的表情都是晴转多云,一个个顿时拉下了脸。我也是这样,目标是100分的卷子,为什么变成了97.5?

我先草草的翻看了一下卷子,反面一个错也没有,作文也没丢一分。那分一定是在正面丢的。

第一个错题就出现在选择题上,“瘦削(xue xiao)”,让我们选择正确的读音,本应该是xue,而我却选了xiao,被扣了1分,旁边还有一个大大的‘X’和‘-1’标志。第二、第三道错题是选词填空。先是用“严”组词,然后将组的词填入下面的句子中。一个句子是:他是一个很(严肃)的人,而我却写成了:他是一个很(严厉)的人。另一个句子是:这个问题很(严重),得抓紧时间解决。而我却写成了:这个问题很(严谨),得抓紧时间解决,并且把“谨”写成了“紧”。

本以为自己对字、词掌握的挺好了,从这几个错误的地方来看,其实自己并没有把学过的字、词掌握的很牢固,平时看书、阅读只注重了书中的故事情节了,没有注意多积累词汇量,碰到多音字没有仔细查字典,所以考试时候就做错了。

以后我会多注意积累词语,不懂的地方一定要打破砂锅问到底。考试是要细心答卷,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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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地役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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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地役权纠纷,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块土地并建造别墅。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偿。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请分析:

  (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停止兴建?

  答:(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及邻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

  1)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的生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到一定阻拦。

  2)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的。

  3)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而取得,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需役地人带来了某种特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人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的对价。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价。

  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

  (2)我国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用益物权性质。《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该权利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可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与乙之间设立的约定是有效的,地役权于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但是由于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丙。甲无权要求丙停止兴建,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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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司考案例分析: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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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扶养协议(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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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 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 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 万元。2008 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 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 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分居时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其中关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属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张某与钱某的约定仅是关于关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扶养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没有做出全面和明确的约定,不具备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所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本案中,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显然不是法定的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张某在分居后做生意所赚的钱属于经营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与钱某在婚后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扶养义务不随夫妻分居而解除。在夫...

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合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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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合伙案例,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案例]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司法考试动态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刑法案例之脱逃罪

  2015司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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