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不征税收入栏目,提供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与 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 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另外有关文件还规定,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区别

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重点 2018注会考试

  要参加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区别”,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考生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区别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区别

  【解析】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不同,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 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知识点】关税中购货佣金和中介佣金的区别

  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因为买方代理人属于买方内部的人员或者派出人员,向自己内部的人员支付的款项不能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除了购货佣金以外的其他佣金和经纪费,是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属于中介佣金,所以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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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

中会《经济法基础》练习题:企业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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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中会《经济法基础》练习题:企业不征税收入”,欢迎阅读!

  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的是(  )。

  A.接受捐赠的收入

  B.财政拨款

  C.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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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初级经济法基础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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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不征税收入”,跟着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某企业2011年7月取得12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用于补贴该企业科研支出,2011年用于研发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10万元,2012年为30万元,2013年为30万元,2014年为10万元,2015年为20万元,2016年为10万元,7月中旬,经报科委验收合格,经研究,剩余的10万元,8万元上缴财政,另外2万元留给企业继续使用。

  【分析】会计核算上,该项财政拨款先计入递延收益,每年实际发生相关支出后,确定成本,费用,同时从递延收益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中;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为60个月,剩余的10万元,上缴财政的不征税,留给企业的2万元依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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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税法二

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不征税收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不征税收入”,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一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转让股权的收入

  B.接受捐赠的收入

  C.取得的财政拨款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应纳税所得额的范畴。选项CD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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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解析】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不同,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而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 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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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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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某企业2011年7月取得12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用于补贴该企业科研支出,2011年用于研发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10万元,2012年为30万元,2013年为30万元,2014年为10万元,2015年为20万元,2016年为10万元,7月中旬,经报科委验收合格,经研究,剩余的10万元,8万元上缴财政,另外2万元留给企业继续使用。

  【分析】会计核算上,该项财政拨款先计入递延收益,每年实际发生相关支出后,确定成本,费用,同时从递延收益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中;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为60个月,剩余的10万元,上缴财政的不征税,留给企业的2万元依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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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税法二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不征税收入

税法二重点 税法二知识点 税法二复习资料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不征税收入”希望可以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我们将竭诚为广大考生服务!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某企业2011年7月取得12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用于补贴该企业科研支出,2011年用于研发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10万元,2012年为30万元,2013年为30万元,2014年为10万元,2015年为20万元,2016年为10万元,7月中旬,经报科委验收合格,经研究,剩余的10万元,8万元上缴财政,另外2万元留给企业继续使用。

  【分析】会计核算上,该项财政拨款先计入递延收益,每年实际发生相关支出后,确定成本,费用,同时从递延收益结转到“营...

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税法二

会计基础教材电子版:税法规定中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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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这里将财政性奖金分成三类: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

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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