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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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在总结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三) 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四) 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

  (五)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六)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 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 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二)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三)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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