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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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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可知,2017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如下: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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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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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从省教育厅了解到,浙江将于2017年春季开学后启动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注册工作将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据要求,申请定期注册的教师要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目前,浙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设立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取得教师资格证,却没有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暂不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省教育厅师范处相关负责人说,长期以来,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行“终身制”,教师“只进不出”,造成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此外,从2003年至今,浙江面向社会认定取得教师资格人数累计达523843人,但在职教师持证上岗的情况却从来没有进行过完整的统计,这也是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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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青岛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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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山东青岛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结果公示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师字〔2013〕19号)、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通字〔2013〕)83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青岛市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6〕98号)要求,经青岛市教育局、山东省教育厅审定,现将2016年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16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

  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对公示对象不符合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条件的,请以书面方式向我局反映(不受理口头、电话或匿名信形式反映的意见)。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

  通讯地址:青岛市教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2楼西)

  邮编:26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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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合格人员名单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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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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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迫在眉睫,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证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其他行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派驻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宫)教师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注册时,对于低证高聘、高证低聘以及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低证高聘,即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低段高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对新聘任教师不得再“低证高聘”。

  (二)高证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一人多证,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任教的,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只能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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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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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教师资格改革正在进行中,对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育部是怎样解答的呢?来看看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6年北京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开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据教育部透露,自2011年我国试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来,全国已有2000余位教师被亮“黄牌”,暂缓注册。据透露,明年,北京将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有各级各类专任教师1507.67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2011年,我国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至今已有22个省份参与试点,预计2020年前实现全覆盖。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许涛表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提高了教师准入门槛,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提升了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教师管理处处长黄伟透露,过去5年,全国一共有2000多位教师被亮“黄牌”,变为“暂缓注册”状态,主要原因是培训学时达不到要求,教学考核不过关等。“暂缓注册”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此外,还有极少部分教师因为长期不在岗位或者违反师德红线等问题,被亮“红牌”,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2016年1月1日起,本市中小学开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每五年注册一次。

  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想当老师必须参加全国统考,取得教师资格并按期注册。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全国统考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每年3月和11月各一次,国家将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市教委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作弊的教师将受到严惩。

  本市教师的注册条件包括教师资格、受聘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遵守师德规范和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学时培训等。

  如出现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未经所在学校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暂缓注册。

  如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老师,注册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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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违例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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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可知,2017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违例罚则如下: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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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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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湖南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湖南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

  根据“2018年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可知,2018年湖南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如下:

  2018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为:

  1.全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各级教科研部门、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已评聘或待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人员。

  3.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4.以前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符合湘教发〔2015〕39号文件消除暂缓注册的条件已达到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可再次申请注册。

  2018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教师资格证书》核查

  (二)第二阶段,定期注册

  时间安排:9月-12月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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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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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可知,2017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程序如下: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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