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劳务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蔡俊杰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5年11月17日。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06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2006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2006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07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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