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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注会法》修订什么时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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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注会法》修订今年能否完成?

  在此次发布的工作要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会计司在科学规划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之中,要尽快制定发布《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组织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司将其列为首条,足以证明这项工作将是2016年会计司工作的重中之重。

  针对于2016年《会计法》的修订,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在2016年加快修订《会计法》的进程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目前由于我国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对会计的认识仍然只停留在已发生的经济数据信息的记载上,因此,无法真正地发挥会计参与到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更不能很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其次,《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几部法律之间存在竞合性问题,而且在处罚标准方面也不一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法》的威慑力。更重要的是,一些地区在《会计法》的执行层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就使《会计法》形同虚设,失去其权威性。另外,目前的《会计法》对违反其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理处罚的原则性过强,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且也没有对执法者执法的方法和责任进行明确,这就从根本上造成了《会计法》的有法难从、执法难严。

  再次,企业在会计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都亟待解决。例如,一些企业负责人随意干预会计工作,指使、逼迫会计人员编造假账等现象,同时,部分单位可能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高层次、复合型会计人员匮乏等等问题。还有,有些单位代理会计记账的人员没有法律上的资格认证。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会计法》本身及其执行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为此,刘志耕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会计司要全面深化改革会计制度,争取2016年完成修订《会计法》,健全和完善《会计法》的理论和法律体系,让《会计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那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从而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好各方面的问题。

  第三,要在我国以往会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会计法的成功立法经验,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必要的前瞻性,确保会计人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独立性;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计法》不仅能够解决当下的实际问题,而且还能够解决颁布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要适应简政放权,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该强化的要强化,该弱化的弱化,该放权的放权,明确重点,集中有限的行政资源贯彻落实好新修订后的《会计法》。

  第五,要汲取以往对《会计法》执法层面的教训,务必严格执法,必要时可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以此确保《会计法》的威慑力。如果新修订出台的《会计法》仍然没有威慑力,那么一切将成为空谈。

  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方面,刘志耕表示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法》不但早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其发展的...

与会计法修订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法修订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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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修订在很早就开始提出,《会计法》、《注会法》修订今年能否完成?《会计法》修订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什么影响?

  在立法计划把需要立法的项目分成四类: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研究项目。

  其中,《立法工作计划》将《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五部税收法规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将《会计法》(修订)列入立法研究项目,《预算法实施条例》列入今年年内力争完成项目,《资产评估法》也会配合全国人大继续审议,力争今年完成立法。那么,国务院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要针对《会计法》和五部税法进行修订,开启立法程序呢?这几部法律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着重于哪些问题?

  【建议一】

  从业资格证制度应在《会计法》修订中取消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于1985年发布实施,期间经过了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这两次修订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1999年至今已经过去了16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行业的日常工作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因此,再一次对《会计法》进行修订就显得尤为必要。

  知名会计专家马靖昊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会计法》修订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1999年第二次修订《会计法》的时候,首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一点非常好,此次修订需要更加强调,继续坚持。因为这项规定明确了做假账的责任主体在于单位负责人而不是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只需要负次要的责任,形成了一种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其次,1999年第二次修订的时候,还首次建立了会计证制度,也就是会计从业制度的管理模式。在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关于这一制度,此次修订的时候需要考虑会计行业是否真的需要会计证制度,并且要经过详细的论证和评估。通常来说,一个单位在聘请会计人员的时候,肯定会核查应聘者的职业生涯以及其在学校里所接受的专业教育。单单以一个会计证来决定这个应聘者能否从事会计工作,这样的做法是弊大于利的。因为会计证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很多没有做过会计,甚至是没有受过会计教育的人,通过几个月的培训也能拿到会计从业证书,对会计行业和会计证书的管理都会造成混乱。甚至在很多地方,由于对会计证书的管理不严格,只要花钱就可以拿到会计证的舞弊现象非常普遍。种种乱象都导致了会计证作为一个职业证书,越来越无法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非常不利于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应该是此次《会计法》修订的重点,相关部门要下大决心把它取消。

  再次,此次修订还应该取消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因为在对人才的培养方面,应该由市场去挑选人才,评估其能力,而不是由政府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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