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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同中考语文议论文阅读汇总:DNA证据也可以伪造

中考语文议论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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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面选文,完成10—12题。(7分)

  DNA证据也可以伪造

  (1)在调查刑事犯罪时,DNA证据都被视为“如山铁证”,被普遍用于证明嫌疑犯是否涉嫌犯罪以及释放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可是,以色列科学家发现,包含DNA的血液和唾液样本,都可以伪造,DNA证据并不完全可靠。

  (2)科学家表示,如果犯罪分子进入DNA数据库,他们就可以不通过提取个人身上的任何组织而“制造”出与数据库内一个人的DNA相符的DNA样本。弗兰肯博士是该研究的领导者,他在《国际法庭科学杂志:遗传学》网络版上发表的论文中写道:“通过伪造DNA证据,任何一个生物系大学生都能伪造一个犯罪现场。”论文指出,当下DNA分析检测技术已经成了司法的重要一环,但是DNA证据被伪造的可能性却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

  (3)研究人员指出,伪造DNA检测结果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首先需要获取一个微小但真实的DNA样本,然后通过“全基因组扩增技术”将微小的样本放入大量的DNA里。虽然通过一根头发或附有伪造DNA的饮料杯就可以在犯罪现场“嫁祸于人”,但是通过这种扩增技术伪造出来的血液或者唾液样本会更为可信。

  (4)第 二种方法则依赖于DNA分型,通常该分型被安置在一个法定的数据库里。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盗取DNA分型数据来伪造DNA样本。一般的数据库都是储存DNA中的13个片段来分辨信息来自哪一个人。而科学家通过复制每个片段上的一小段DNA信息,就可以另外组成一个庞大的DNA数据库,只需把各段DNA信息加以组合,就可以伪造出任意一人的DNA。据悉,只要收集425个不同的DNA片段,就足以组合成随便一个人的DNA信息。

  (5)DNA证据可以伪造,只是弗兰肯众多发现中的一个。美国法律分析家科恩对此表示,对于通过DNA检测来收集信息的警方和军方人员来说,这项研究成果是个“可怕的消息”。 (作者:鹏致,选自《海外文摘》2009年第12期,有删节)

  10.犯罪分子如果想逃避惩罚,有哪些方法来伪造DNA数据?(2分)

  11.文章第(1)段“以色列科学家发现,包含DNA的血液和唾液样本,都可伪造,DNA证据并不完全可靠”中加点词语“完全”能否去掉,为什么?(3分)

  12.第(4)段划线句子运用了什么说明方法,对说明有何作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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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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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种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法的差异。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4.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可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⑥替代方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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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据的实践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罪数认定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的司法案例,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罪数认定

  【案情】

  吴某、彭某商议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后使用。吴某联系胡某,让其在酒店工作期间使用由彭某提供的专用工具,窃取在酒店消费客户的信用卡磁条信息并伺机窥探交易密码。胡某共窃取信用卡磁条信息169条,三人利用窃得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52张,并使用5张共套现15.6万元。

  【分歧】

  本案中,吴某等三人共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169条,伪造信用卡52张,成功使用5张共套现15.6万元。对于该案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三罪,应当三罪并罚。吴某等三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和信用卡诈骗三个罪名,从充分评价角度,应当三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吴某等三人出于信用卡诈骗的目的,采取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伪造信用卡的方式,其手段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应当适用牵连犯从一重处的规定,即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同时将其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两罪,应两罪并罚。如认定吴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牵连犯,从一重处即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仅评价了“伪造信用卡52张、使用成功5张及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52条”这一事实,尚有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117条没有得到评价。对吴某等三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两罪并罚,既做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处,又充分评价了犯罪行为。

  【评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处,同时将其他行为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套现、消费,已经成为涉信用卡犯罪的重要特征。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窃取的每一条信用卡信息资料未必都能伪造成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未必都能使用,在使用中未必都能诈骗成功。因此,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部分伪造信用卡并部分使用成功的,属于常态,本案就是适例;而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全部伪造信用卡并全部使用成功的,属于理想状态。无论是常态还是理想状态,即使每种行为都构成犯罪的,均应按照牵连犯处理原则从一重处。

  第一,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牵连犯。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目的是为了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套现、消费,在三种行为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和信用卡诈骗三个罪名,三罪之间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相牵连的牵连犯。实践中,如无特殊规定,对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如果对于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全部伪造信用卡并全部使用成功的情形,认定为牵连犯并从一重处,那么对仅有部分伪造信用卡、部分使用成功的情形更应该考虑以牵连犯从一重处。其实,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全部伪造信用卡并全部使用成功的情形,较之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部分伪造信用卡并部分使用成功的情形,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前者从一重处,对于后者更应该从一重处,否则不符合法理。

  第三...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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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据种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法的差异。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4.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可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⑥替代方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划分标准种类   注意: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1)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负有...

合同欺诈罪

合同欺诈罪 合同
   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m.liuxue86.com合同网

  同诈骗罪是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该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仅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危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现行刑法虽然为惩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是很有探讨价值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合同诈骗案件,对该罪涉及到的若干问题作相关的探讨。

  一、案例与问题

证据确凿是什么意思?证据确凿成语造句和典故

成语

成语名称:证据确凿 zhèng jù què záo

欢迎您访问本页,本页的主要内容为解释成语【证据确凿】的出处和来源,以及回答证据确凿的意思是什么,其中包含英语翻译和造句,同时提供了百度百科和SOSO百科的链接地址,为您全方位的诠释证据确凿成语。如果本页找不到内容,在页尾点击回百度搜索。

[成语解释] 确凿:确实。证据确实可靠,无法否认。

百科解释如下:

成语 证据确凿

  发音 zhèng jù què záo

  解释 确凿:确实。证据确实可靠,无法否认。

  出处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八十六回:“尸场检验,证据确凿。且并未用刑,尔兄自认斗杀,招供在案。今尔远来,并非目睹,何得捏词妄控。理应治罪,姑念为兄情切,且恕。不准。”

  示例 深恐不法勇丁,骚扰百姓,所以面谕本县:倘有前项情事,~,准其到县指控。审明之后,即以军法从事,决不宽贷。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五回。

  用法 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等

  证据确凿,也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违法违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法违纪。

百度百科地址:baike.baidu.com/view/1048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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