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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省考考点:依法治国-保障律师工作
1. 律师见嫌疑人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被监听,办案机关人员也不得派员在场。
2.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3.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案件,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4. 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对于庭审中的律师权利保护,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5.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以其广覆盖、便利性等特点很好地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
6. 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7. 推动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不少于24小时的公益服务。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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