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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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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背景】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实施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和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两个目标。其中特别指出,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深度分析】

  公众舆论争议:年收入12万元的即可称为高收入群体

  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与中央最近提出的提高中等收入者比例的目标相一致。但有媒体报道称,在目前我国的收入结构中,按照有关部门个税改革的设想,年收入12万元的即可称为高收入群体,这一标准引起了较大的舆论争议。在网上,几乎是压倒性的意见认为,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年收入12万元很难称得上是高收入。不过,真正的方案出台仍需时日,是否真是这个数字,目前尚无定论。

  《意见》提及的"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此前已有风声。有媒体9月24日披露,业界对个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经达成共识,即从高收入阶层入手实施增量调节,“渐进式”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渐进过程主要分为短期(1~2年)、中期(3~5年)、长期(5~10年)三个阶段。 其中,短期和中期目标要求对年应税所得12万元及以上或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实施综合计征,同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长期方案则是要建立各个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自动汇总的机制。

  按照现在的税制设计,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年应税所得12万元的阶层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

  媒体援引税务系统人士透露信息称,对高收入阶层调整的核心是从增量入手,对一些经常性劳动所得要纳入综合计征,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类型,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资料显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然而,对于12万元的设置标准,并不能达到个税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对于普通薪酬阶层人士来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其税负支出减少了几十元,同等条件下,高薪酬人群的减税效果却有几百元。对此,上述税务系统人士认为,在短期和中期阶段,要实现从个人到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纳税,并实施调整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

  减中加高

  究竟什么样的水平是高收入,很难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年收入12万元是否属于高收入,与前几年一直争论不休的个税起征点一样,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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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4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新闻:行政诉讼“执行难”

2014浙江公务员考试 2014公务员面试

  公务员考试在即,面试是个终结点,这个环节很重要,在此出国留学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4年浙江公务员面试热聊新闻。

  专家谈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现象:应拘留责任人

  避免政府成“老赖” 防范裁判变“白条”

  破解行政诉讼“执行难”(新视野·聚焦行政诉讼法修改⑤)

  “执行难”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xxxx年12月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二是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此次新增的法律规定能否解决“执行难”问题?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

  “执行难”有何表现

  ●以会议否定判决、对判决消极不作为、该赔偿的不赔偿、该撤销决定的不撤销

  “执行环节是整个司法流程中最末端但却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执行环节没有将裁判落到实处,前面的立案、审判等所有环节就都失去了意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维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表示,“但现实情况是,执行难已经成为行政诉讼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xxxx年,陕西省曾出现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行政诉讼“执行难”案件。这起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后,长期得不到执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竟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及法律专家召开协调会,以会议的方式否定生效的司法判决。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败诉的行政机关对生效裁判置若罔闻、不以为然,直接‘开会’否定判决的情况属于比较极端的案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指出,“但对判决的消极不作为,该赔偿的不赔偿,该撤销决定的不撤销等等,也足够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伤害。”

  胡建淼说,“面对生效裁判,有的行政机关是单纯不执行,但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在形式上按照判决的要求撤销了相关决定,但与此同时却对当事人另外再做一个决定,内容‘换汤不换药’,甚至比原来的决定对原告更不利。”

  广东佛山九江镇村民朱济棠就曾遇到过这种情况。朱济棠因驾驶摩托车搭客被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局扣车,并处罚款1000元。他不服处罚,诉至法院胜诉后,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局改而重新罚款5000元。

  湛中乐说:“‘执行难’使得老百姓在行政诉讼中即使胜诉也只是赢来一纸‘司法白条’,赢了也是白赢,今后更不愿意提起行政诉讼,影响了行政诉讼对公权力应有的制约作用,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因此,解决‘执行难’,是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

  “执行难”从何而来

  ●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不强、立法缺陷、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

  “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全面梳理造成这一问题的多层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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