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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法考点:指定辩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示】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其中,常考的知识点是委托辩护的时间和指定辩护,尤其是指定辩护中的应当指定辩护。

  【概念辨析】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法 律 敎  育  网

  (1)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任意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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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拒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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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法考点:拒绝辩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是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容易混淆和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和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这几条规定的具体关系是:《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对于这几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法律||敎育网

  (一)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1个应当+1个可以准许)

  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拒绝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应当...

与刑事辩护词怎么写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辩护、辩护权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辩护、辩护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强大的司法资源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大幅修改,重点对辩护律师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保障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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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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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重点法条之一:第32条【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法条内容】
  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条释义】辩护人的范围及人数。
  【相关法条】
  《解释》第35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注意对近亲属的把握】
  【考点说明】辩护人的范围。1、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3类人);2、哪些人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3类人);3、哪些人相对可以担任辩护人(4类人)。
  重点法条之二:第33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法条内容】
  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条释义】当事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专门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考点说明】委托辩护人的初始时间
  重点法条之三:第34条,指定辩护
  【法条内容】
  第34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条释义】
  指定辩护的四个条件:1、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死刑案件第二审同样适用);2、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3、符合法定情形;4、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
  【考点说明】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指定辩护与拒绝...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辩护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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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辩护的种类,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其中,常考的知识点是委托辩护的时间和指定辩护,尤其是指定辩护中的应当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1、应当指定辩护

  (1)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法律||教育网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2、 任意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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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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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指定辩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概念辨析】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

  (1)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任意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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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导游词

导游词 导游词范文

  以下为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导游词,希望对您有用。

  范文一

  各位游客,大家好。我是你们今天的导游,我姓倪,大家就叫我倪导。今天我们来到的是著名的皇家园林——颐和园。首先,我们来到的是长廊。这条长廊长728米,共273间。它是我国园林中最长的一条长廊,长廊的横槛上是一幅幅画卷,大家看有风景画、人物画等等,风景画主要是描写西湖的美丽风光,人物画多采用了我国古典文学名著,比如《西游记》、《三国演义》、《红楼梦》等等,而且这么多的画中却也没有哪两幅是完全相同的。现在把时间交给大家,请大家细细品味这些艺术珍品。走完了长廊,我们现在来到的是万寿山的脚下,请您抬头向上看,这座八角宝塔形的宫殿就是佛香阁,佛香阁下面就是排云殿。游客朋友们,我们现在准备向万寿山上面出发了,请保持轻松愉快的心情跟上队伍。现在我们登上万寿山了,请游客们眺望远方,现在颐和园所的景色尽收眼底了,您可以尽情欣赏!游客朋友们,现在我们站在十七孔桥上面了。有兴趣的游客朋友们可以数一数是不是十七个桥洞。最后向大家介绍的是我们面前这一碧千倾的昆明湖。昆明湖原来是一个由泉水汇聚而成的湖泊,叫西海,面积还没有现在的一半大。到了乾隆年间修建园林的时候,将这里进行了改造,形成了今天的湖泊,而这里为什么叫做昆明湖呢?这是因为在距今2000多年的西汉时期,云南滇池有个小国叫做昆明国,汉武帝为征伐那里,在首都长安开凿了一个仿滇池的昆明池,操练水军。乾隆皇帝根据这个典故,将西海改为昆明湖,并效仿汉武帝在这里演习水师,这就是昆明湖名称的由来。好了!今天的游览就到此结束了,大家玩得开不开心?希望下次还能给你们介绍美丽的风景。谢谢! 简评:看了这篇导游词,真想跟你去颐和园游玩!你的导游讲解细致深入,历史,文化,典故都娓娓道来,移步移景,足够吸引和满足游客的注意力和兴趣!

  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游客,您们好!

  欢迎你们来到我校——广州市耀华小学参观。今天我很荣幸地与各位一同参观,希望能让大家在我校度过一段快乐的时光。

  我校位于华林国际广场的旁边,是市一级的学校。我校共分为新、旧校舍两部分。因为玉石广场和卖场围绕着学校,根据环境因素和学校发展需要,我校确定了以“玉石精神”作学校文化,倡导每一位同学在求学生涯中,以玉立德,不断认识自我,挖掘自我,经受磨炼,在自我雕琢中发展,成为光耀中华之才。

  我们学校有三栋教学楼,一栋多功能楼。在礼堂对面有一棵300多年历史的大榕树,它记载着我校的变迁。新校舍的两旁都有一个小花园,许多同学下课后都爱到那去散散步,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进入教学楼左边的小花园,必须通过“耀华小径”,小径两旁栽种了几棵桂花树,春天一到,桂花传来淡淡的清香,让紧张学习的我们感到轻松、舒服。另外,小径的路是呈“YH”形状,也就是“耀华”的拼音缩写。走进花园,一个古色古香的小亭呈现在眼前,亭子的名字叫“惜时亭”,陪伴它的还有一个名叫“咏鹅池”的小水池,池水清澈见底,水里的小鱼与蝌蚪摇头摆尾地畅游,在荷叶底下穿梭来往。亭子前立了一块石头,上面刻着“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的警句,来提醒每一位经过这儿的同学,珍惜现在良好的学习环境,不要等老了才后悔。教学楼右边的小花园名叫“桃李园”,里面栽种了许多水果树,有杨桃、芒果、香蕉等等,花园中间有一个老师与学生在一起的塑像,代表了浓浓的师生情。还有我校的校徽也立在花园中。

  当然,我校...

主持词怎么写

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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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开始开会。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国家和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以及扎实推进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工作。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翟笃培、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方,各县市区常务副县市区长、发改局长,云龙示范区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等。

  会议有两项议程:一是请市发改委主任曾侃融同志传达国家和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二是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翟笃培同志发表重要讲话。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请市发改委主任曾侃融同志传达国家和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

  ……

  接下来,进行会议的第二项议程: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翟笃培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

  刚才,市发改委侃融同志传达了国家和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翟笃培同志就如何做好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和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是传达好会议精神。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与会同志回去后要向一把手 。)作好汇报,尽快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是要强化时间观念。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11月底要完成前期研究,12月底要完成规划基本思路的确定。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大家要强化时间观念观念,争取时间,争取主动,抓紧启动和开展相关工作,保证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按要求进度完成。

  三是要强化大局意识。编制“十二五”规划,实质上就是对我市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任务进行准确定位、认真求证和科学决策,它不是发改委或哪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市发展大局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国际化的眼光,抓紧启动、扎实做好各项规划编制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四是要扎实推进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国家、省对去年以来中央扩内需新增投资项目实施情况高度重视,这次中央扩内需检查组来我省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是由中纪委牵头,开展全面深入的检查。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进行排查整改,加快工作进度,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三个100%”,确保顺利通过检查。

  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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