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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解析

故意毁坏财产罪 寻衅滋事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解析

  解析2016司法考试刑法重要知识点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概念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对比分析】  从上面引用的法条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况,就在于这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在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对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综合考量之下,我们会发现,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

  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在这里,故意为犯罪行为超过了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

  经过以上的解读,相信每位考生在自己的心里对于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有一定的理解。最后出国留学司法考试专栏预祝每位备考2016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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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案情】

  2016年3月31日12时许,余某某电话邀约秦某一起玩耍,二人见面后边走边交谈,后因秦某说话难听将余某某激怒,二人发生争吵,余某某产生教训秦某的想法,遂从路边捡起一铁片戳秦某的臀部、大腿等处,之后离开。经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分歧】

  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第二,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从余某某在未成年时曾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被两次判处刑罚,且无业、初中文化等具体特征考虑,余某某在此种情况下捅伤秦某,是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不应当属于“借故生非”的情形。

  第三,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身体健康属于“事出有因”。二人因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了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行为。因言语冲突引发身体伤害行为,从一般人的角度及余某某自身的性格、文化程度等具体特性考虑,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情绪释放,不是不可理解、不可理喻的行为。

  第四,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余某某的主观故意就是想教训秦某一下,其伤害秦某身体的故意明确,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其次,余某某伤害秦某身体的伤害对象明确,并不存在随意性,是因为二人发生了争吵,才产生了伤害秦某的故意,二人是朋友关系,不是陌生人,不是无论是谁都会受到伤害。再次,余某某的客观行为直接表现为伤害秦某的身体,侵犯的客体是身体健康,而不是公共秩序。

  第五,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区分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定罪量刑。不能因为存在发泄情绪的因素就片面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往往都存在一定情绪发泄因素,应当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等进行综合考虑。实在难以区分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定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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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聚众滋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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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1日,广州增城新塘镇民众与治保人员纠纷引发民众聚众事件。7月7日上午,广州通报该事件处置结果:新塘镇党委书记、新塘镇镇长被免职。大敦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最近几年来,社会上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其中,对于这类群体性事件,媒体的介入报道对于事件的公开和迅速解决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我们广大备考公务员的考生来说,多关注媒体的宣传,对于考生积累申论热点,熟悉申论相关知识也是很有帮助的。下面我们就通过广州增城聚众滋事事件处理中媒体的报道来解读对考生申论复习的帮助。

媒体对事件的整个发生过程进行了关注和报道,这对我们了解事件的始末和来龙去脉起到重要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关注媒体的报道了解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以及最终的解决结果,尤其是最终的结果,其中的新闻信息对我们考生更有帮助。下面笔者摘录某新闻媒体对于增城事件的处理结果的报道:

今天(7日)上午,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会议,通报“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总结教训,进一步研究部署全市维稳综治和社会管理工作。广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综治委副主任苏志佳出席会议,强调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切实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综治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吴沙通报了事件经过和处置情况。市政府副市长、市综治委副主任陈国主持会议,并传达了全省加强外来人员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会议精神。

吴沙通报了“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经过及处置情况,指出“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果断处置、迅速控制局面,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布事件真相,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新塘镇社会面保持平稳有序。

苏志佳在讲话中分析了“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发生的原因,指出当前一些地区部门社会管理创新意识不强,解决复杂问题的办法不多;基层组织建设滞后,基层管理工作薄弱;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尤其是对流动人员关爱不够;体制机制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服务管理力量严重不足,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苏志佳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都必须正视这次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深刻反思,以实际行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一要认真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二要加快 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努力减轻社会管理压力。三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稳定根基。四要优化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五要切实加强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六要加强宣传媒体工作,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七要加强应急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八要提高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上面的报道中最后一段,政府的相关领导讲话中分析了事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以后避免和应对此类事件的相关对策,这些信息对于我们广大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都知道,申论考试一个非常重要的考察就是看大家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的,而假如大家在平常的生活中就注意了相关的社会热点,并关注了一些新闻报道,就可以从中积累到我们申论考试的不少知识,对于大家以后的申论考试是很有帮助的,希望引起广大考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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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考作文范文:为草木辩护

高考作文

  人常道,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草木真的没有感情吗?

  有很多人赞扬另外一个人时候,会说:“他真像风吹不到、雷打不动的小草一样坚强。”或者是“母亲就像参天大树一样,为自己的孩子遮风挡雨。”难道说“他”与“母亲”像小草、大树一样无情?

  人们都知道,小草有最顽强的生命力,无论在哪里,只须一滴水、一丝阳光便可以勇敢地生存下去。它向大自然索取的是如此之少,但是回报大自然的却是令人羡慕的整片绿色,绿色代表生命力,它把生命力带给了人类,带给了大自然,让大自然把春天一次又一次慷慨地送到了我们身边。多么知恩图报的、无私的小草啊,难道你能说它无情?

  说起树木,那就更重要了,现在防风固沙,需要的正是这些强壮的、生命力旺盛的树木,夏天,人们往往坐在大树下乘凉,刮风时,人们总是依靠这些树木来抵挡风势的,这些树木默默无闻,所以人们总是用树木来赞扬一些无私奉献的成功人士的精神。

  要说树木没有感情,这实在是一个错误的说法,记得有过这样一个实验:

  在一个封闭的屋子里放两盆植物,在其中一盆中插上一种仪器,这种仪器可显示植物的情感波动线。让四个人一起进入房间内,然后让其中一个人当着这盆植物的面孔,把另一盆植物疯狂地折断,再让他们全部出去,这是第一步。第二步是让这四个人分别进入这个房间,当没有折断植物的三个人分别进入房间时,这盆植物的情感波动是平移的,但是当第四个人进入时,植物的情感波动先突然激动地跳跃着,就像人类生气时的样子。这种情况,让那些搞这个实验的人着实地吓了一跳,因为他们没想到植物真的有感情,更没有想到的是它们的感情竟和人类的没有本质的区别。

  由此看来,草本并不是像人类想象中的没感情,只是人类不懂草本的感情,或者说是忽略了。有一部分人外表热情内心却冷若坚冰,难道他们还不如一株草木吗?我想这该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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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滋事是什么意思?酗酒滋事成语造句和典故

成语

成语名称:酗酒滋事 xù jiǔ zī s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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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喝醉酒寻衅生事者

[例句]   公布栏上贴出公告,凡有~者,一概停职。

百科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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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马读后感范文

罪马读后感范文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罪马读后感范文,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精彩读后感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篇一:罪马读后感范文

  这篇文章讲了一匹马对主人忠诚的故事,让人十分感动。

  阳光马戏团到哀牢山黑虎冢表演马戏。一名驯马师叫娄阿甲,他的家就在黑虎冢,娄阿甲带领着六匹他一手带大的白马上台演出,这场表演十分成功。表演结束后,娄阿甲要加一个节目“超级马术”。 “超级马术”就是在马上做出各种惊险的杂技动作。他叫来头马白珊瑚,结果在表演时出了意外,一条一米长的虎斑游蛇窜了出来,白珊瑚受到了惊吓,向别的地方跑,娄阿甲的后脑勺被砸开了一个血洞,死了。按照黑虎冢的风俗,应该剽马,最后还是娄阿甲的妻子欧阳光贝出面说情,才放了白珊瑚。回到马戏团,白珊瑚先是绝食不吃饭,欧阳光贝后来拿出娄阿甲的照片和衣服才肯吃饭。白珊瑚又把头马的位置让给了另一匹白马眉心红。又用脚踢伤了想要夺到头马位置的儿子蓝宝贝。最后它逃亡到了哀牢山黑虎冢,因为蛇害死了娄阿甲,所以白珊瑚在那里专门踩蛇,那里人叫它守灵马,也有人叫它踩蛇马。

  读了《罪马》这篇文章,我十分感动。白珊瑚虽然是动物,但忠于自己的主人娄阿甲,娄阿甲死了,但它要为主人守灵、复仇,便想到了出逃。它怕自己出走会带来麻烦,先把头马的位置给了眉心红,又踢伤蓝宝贝才出逃。

  我希望大家都可以与动物和平相处。

  篇二:罪马读后感范文

  在“动物小说大王”沈石溪的笔下,一篇短篇小说《罪马》。让人读起来不由自主地感叹动物与人之间的亲情……

  主人公白珊瑚是一匹奥赛特竞技马,它与驯兽师兼马术表演家娄阿甲的感情亲如父女。在一次表演时,白珊瑚因看到蛇受到惊吓不小心让正在做高难度动作的主人撞到钢架,在去医院的途中死了。按照习俗白珊瑚是罪马要被杀,可是娄阿甲的遗愿是不要为难白珊瑚,他的妻子和女儿也不愿让白珊瑚死去。白珊瑚又回到了马戏团,但它的心思不在马戏上,经常朝埋葬娄阿甲的方向望。它把头羊的位置让给了年轻气盛的公马眉心红,还与孩子断绝了关系,然后离家出走。后来听人们说娄阿甲的坟前常年徘徊着一匹白马,看见蛇就踩,人们称它为“守灵马”或“踩蛇马”,其实这就是白珊瑚,它又回到了日夜思念的主人身边……

  这种人与马之间的深厚情谊真让人感动!故事的名字为《罪马》,我觉得白珊瑚没有罪,它对主人的爱和内疚之情深深地打动了我。白珊瑚是一匹有灵性的马,一匹懂得感恩的马,一匹勇于承担后果的马,一匹重情重义的好马!

  动物与人共同创作的情感故事感人至深,这种感情最纯洁、最真诚,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拥有这份难得可贵的情感!

  篇三:罪马读后感范文

  《斑羚飞渡》这本书是动物小说大王沈石溪的作品,他的小说描写的都是动物。《斑羚飞渡》这本书中有五个故事,分别描写了羊、鹿和马这三种动物。

  在《斑羚飞渡》这本书里,我最喜欢关于马的一个故事叫《罪马》,它讲述了一匹名叫白珊瑚的马的故事。白珊瑚是马戏团里的头马,它的证人叫娄阿甲,出生于黑虎冢。在娄阿甲家系表演的时候,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一条虎斑游蛇隐藏在场地中没被发现,白珊瑚的马蹄声惊醒了蛇,而蛇又把白珊瑚吓了一跳,最后的是马的主人娄阿甲从马背上摔下来,死了。失去主人的白珊瑚意识到了主人的死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开始它不吃不喝,想以死来为主人赎罪,但在娄阿甲家人的安抚下,它又换了一种方式,先是将马戏团的表演...

聚众滋事是什么意思?聚众滋事成语造句和典故

成语

成语名称:聚众滋事 jù zhòng zī s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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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聚集了一伙人到处惹事;制造纠纷。

[正音] 滋;不能读作“zhī”。

[辨形] 事;不能写作“显”。

[用法] 一般作定语、谓语、宾语。

[结构] 联合式。

[例句] 对于那些~的流氓团伙;必须坚决予以沉重的打击。

百科解释如下:

聚众滋事 ( jù zhòng zī shì )

  解 释 聚集一帮人到处惹事,制造纠纷

  出 处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53回:“我生平最恨的就是这班刁民!动不动聚众滋事,挟制官长!”

  用 法 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指闹事

  示 例 他们爱~,影响极坏

  近义词 聚众闹事

百度百科地址:baike.baidu.com/view/192597.htm

SOSO百科地址:

百度搜索:《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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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慵懒的三宗罪

申论范文 公务员申论
  慵懒比贪腐更可怕

  ——慵懒的三宗罪

  有两种坏医生,一种是庸医,一种是贪医。庸医要命,贪医要钱。如果贪医只是要钱不要命,能够治好病人,贪医比庸医是要好得多的。为官也是如此,庸官往往比贪官更可恶,造成的危害更大。

  有史为证,清末的李鸿章、盛宣怀等人都是大贪官,但是他们做的事情多,搞军事、修学校、建铁路……。 当时的很多“清流”却不贪污,只骂人。无论是兴建铁路还是开矿,办银行还是兴学堂,他们都用一张嘴和一支笔极力阻止。前者是勤政的贪官,后者是清廉的庸官、懒官。从历史的角度看,前者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功臣,后者是阻碍国家发展的罪人。

  ——贻误发展机会、阻碍社会进步是庸官、懒官的第一宗罪。

  随着国家治理****的力度加大,很多官员都把不贪污作为对自己的最高要求。这个逻辑很简单:很多人都在贪污,我不贪污已经比很多人都要好了,所以不贪污的官就是好官。然而我们都知道,官员手中是有很大权力,掌握很多资源的,很多事情没有政府是办不成的。如果所有的官员都尸位素餐,都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社会如何才能进步,国家还怎么可能发展?慵懒不仅有罪,而且有大罪,是历史和人民的罪人!朱****先生在担任上海市市长时就说:“我不是促成上海发展的功臣,就是贻误上海发展机会的历史罪人”。在其位,谋其政,我们的官员一定要有责任意识,权力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同时我们应该把官员是否做事,是否做好事作为考核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简单粗暴、胡作非为是庸官、懒官的第二宗罪。

  懒官做事情往往不动脑子,好逸恶劳,头脑简单。这些东西往往和野蛮、暴力联系在一起。好比一个开锁匠,不能用技巧把门打开怎么办?砸!治理不好小摊贩怎么办?打!不能说服群众拆迁怎么办?撵!和群众沟通不顺畅怎么办?骂!为了不发生狗咬人的事件怎么办?把狗全部打死!按照这样的逻辑是不是为了不发生火灾我们就不要用火,为了不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就不能上路呢?动不动就威胁群众,动不动就选择肢体语言,动不动就打官腔,说牛话……。这些都是懒惰、缺少政治智慧的表现。我们要努力加强党风勤政建设,加强学习,大力提高知识水平,努力增长政治智慧,全面提高执政能力。

  ——欺上瞒下,投机取巧是庸官、懒官的第三宗罪。

  庸官、懒官不做事,也做不好事。但是做官又必须上向上级交代,下向人民交代。怎么办?将小事情说成大事情,将有事情说成没有事情,将麻烦事情说成简单事情……,总之骗、哄就成了必然的选择。这需要我们加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发动群众,利用媒体来对官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坚决杜绝欺瞒行为。

  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慵懒的危害性,要像重视****问题一样重视慵懒的问题。慵懒既是能力的问题,也是品德的问题。要努力把对慵懒的治理作为提升官员能力,培养官员品格的契机,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官员,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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