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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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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性质和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组成

  1、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他人员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地决定。

  3、所有组成人没的任免决定以后,均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二)任期

  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体制

  (一)总理负责制。

  (二)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

  2、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四、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 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权。

  (二)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三)提出议案权。

  (四)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五)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六)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六、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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